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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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6:36
第三章《客运车辆管理》对客运车辆的维护、检测、评定和监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维护,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维护作业应遵循《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禁止指定特定的维修企业进行车辆维护,同时,二级维护的结果不作为路检路查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车辆的检测通常应结合车辆的定期审验一起进行,并需在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内容包括车辆的性能、尺寸等,并根据《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进行技术等级评定。
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了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检测机构在使用标准设施设备进行严格检测的同时,要出具真实的检测报告,并建立车辆检测档案。
第三十八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应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的内容包括违章记录、技术档案、车辆结构等多方面内容。
第三十九条规定,为了满足行李存放的需求,客运车辆的行李舱使用应遵守相关规定,强调行李堆放区与乘客区的隔离及安全措施。
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相关行业标准,对车辆类型等级进行评定。
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并妥善保管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
第四十二条规定,在车辆过户变更时,技术档案应完整移交。
第四十三条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必须停止运营,并交回《道路运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