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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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10:42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修订版中,明确规定了士兵的奖惩制度,以激励和约束士兵行为。
第二十八条强调,对于在执行任务时表现出色,成绩显著,或对国家和人民有重大贡献的士兵,将予以奖励。这些奖励的具体项目、条件、批准权限和实施流程,均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严格规定进行。
相反,对于那些违反纪律,造成国家、军队或人民损失,或者在社会影响中产生负面影响的士兵,将会受到相应的处分。处分的项目、条件、批准权限以及实施步骤同样遵循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既定程序。
第三十条规定,士兵在服役期间,若受到除名处分,将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由专人将档案送回原征集地县级兵役机关;若被开除军籍,同样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由专人遣送,地方人民政府应负责接收并处理相关事宜。
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 根据1993年4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10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2010年3月29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修订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