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修订版第六章 士兵退出现役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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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23:23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的退出制度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修订版》第六章中有明确规定。士兵在以下情况下应当退出现役:



义务兵完成规定服役期满,未被选为士官的。
士官达到本级最高服役年限,因岗位限制或年龄(满30年或55周岁)无法继续服役。
因伤残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不论因战、因公还是因病,被评定残疾等级。
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军队医院和军级以上卫生部门确认不适宜继续服役。
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或家庭变故需士兵维持家庭生活,经地方政府批准。
因国家建设需要,经司令机关决定退出。
其他不适宜继续服役的情况,由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

对于未满服役期的义务兵,符合条件者可提前退役,但需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批准。


战时伤病士兵住院治疗后不宜继续服役的,军队医院或后方单位将办理相关手续使其退出现役。


士兵退出现役时,会根据规定发放补助费,并为有慢性病的士兵提供医疗补助。途中违法违纪者,沿途军事机关会协助处理,构成犯罪则由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需在部队下达退役命令后30日内到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并及时申请转接抚恤关系。预备役士兵在退出现役后,预备役军衔由部队确定。


总体来说,士兵退出现役的程序和待遇按照国家和军队的相关规定进行。




扩展资料

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 根据1993年4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10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2010年3月29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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