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修订版第二章 士兵的服现役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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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01:11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的服现役管理严格按照法律进行,以确保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第五条指出,公民需经县级兵役机关的批准才能加入军队,服现役时间自批准之日起至退役命令下达日止计算。


第六条明确了义务兵的服现役期限为2年。第七条提到,士官的选拔方式多样,包括从义务兵中提升、军队院校毕业生任命或直接从非军事部门的专业人员中招收。基本条件包括志愿献身国防、胜任工作、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身体健康。


第八条,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初级士官最高6年,中级8年,高级士官可达14年以上。各级士官的服现役批准权限不同,由团(旅)级到军级单位逐级上报审批,并在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第九条和第十条强调了士官的职务任免和培训要求,士兵担任班长以上的职务需要经过军事院校培训,战斗中临时任命的职务也需备案。士官的调动则有严格的等级规定,由各级司令机关或兵员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批准。


新兵入伍需经过训练,士兵的使用、晋升、奖惩和士官选取均根据年度综合考评结果。这些规定确保了士兵的服现役管理的规范化和有序性。




扩展资料

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 根据1993年4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10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2010年3月29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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