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简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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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22:27

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达方式,它承载着合同内容,表现为口头、书面或电子数据等形式。其中,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包括法定要式合同和约定要式合同。法定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而约定要式合同则是当事人自行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在中国合同法中,合同形式的重要性显著。在《合同法》出台之前,我国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未满足书面形式的合同被视为无效,这既扩大了无效合同的范围,又限制了当事人的合同自由。然而,与《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相比,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更为严格,但在立法上,对合同形式的要求有所调整。例如,根据第36条,即使合同形式上未完全符合要式要求,但只要双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并得到对方接受,合同依然可以成立。


总的来说,合同法区分了法定之要式和约定之要式,法定要式是法律强制要求的书面形式,而约定要式则是基于双方协商决定的书面形式。在实际操作中,合同成立的条件更多考虑了实质履行而非形式要求,这体现了法律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同时,对合同自由的尊重和保障。


扩展资料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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