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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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05:41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

一、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一)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分为宣传材料与销售文件两类。宣传材料是指用于向投资者宣传理财产品,供其获取信息的各类书面、电子或介质形式的文本;销售文件则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

(二) 商业银行应统一管理和授权总行制作与分发宣传销售文本,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制作与分发。

(三) 宣传销售文本需全面、客观、真实反映产品特性,语言清晰准确,避免虚假记载、违规承诺收益或夸大产品优势等误导性表述。

(四) 文本内容应包含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及表现,同时应遵循引用数据、资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要求,合理展示产品与管理能力。

(五) 若使用模拟数据,必须明确标注。

(六) 如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需注明评价机构及发布渠道。

(七) 销售文件需载明理财产品认购、赎回流程、估值方法、费用标准等信息。

(八) 理财产品宣传材料需明确提示“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文本中应包含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

(九) 风险揭示书应包含风险确认语句,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阅读产品详情,了解投资风险。

(十) 投资者权益须知应包括流程、评估流程、信息披露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

(十一) 销售文件需明确收费项目、条件、标准与方式。

(十二) 理财产品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拟投资资产比例须达到80%以上。

(十三) 宣传销售文本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立即更新。

二、非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一) 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商业银行应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因素包括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

(二) 商业银行应对超过65岁的投资者进行额外评估,以考虑其年龄与投资经验等因素。

(三) 商业银行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

(四) 商业银行应制定统一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

(五) 销售部门负责人应审核已完成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

(六) 商业银行应建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管理系统。

三、理财产品销售管理

(一) 商业银行应制定销售业务基本规程,涵盖认购、赎回与开户、销户等。

(二) 销售活动应避免将存款与理财产品捆绑销售,禁止误导销售与强制销售。

(三)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互联网等渠道宣传理财产品。

(四) 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渠道宣传时,应征得投资者同意。

(五) 通过网上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遵守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规定,并确保销售过程合规。

(六) 通过电话银行销售时,销售人员应具备理财从业资格,销售过程需录音并妥善保存。

(七) 销售四级以上风险产品时,应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

(八) 单笔投资金额较大的投资者,销售前需经分支机构审核。

(九) 签订销售文件后,投资者可在投资冷静期内解除协议并退还全部款项。

(十) 商业银行应建立异常销售监控机制,重点关注不当销售与误导销售行为。

(十一) 商业银行应建立销售质量控制制度,内部调查人员需亲自或委托人员进行调查。

四、销售人员管理

(一) 销售人员负责理财产品宣传、销售、办理认购与赎回等。

(二) 销售人员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公平对待与专业胜任原则。

(三) 销售人员需尊重投资者意愿,不得强迫宣传销售。

(四) 销售前,需有效识别投资者身份,介绍业务流程、收费标准等。

(五) 避免商业贿赂、诋毁竞争对手、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

(六) 商业银行应建立销售人员考核、培训与监督机制,避免单一考核指标。

(七) 对违规行为进行问责,纳入人力资源评价。

五、理财产品信息登记要求

(一) 商业银行在销售前需在登记系统提交可行性评估报告、内部审核文件、尽职调查文件、法律文件、销售文件等。

(二) 分支机构开始发售理财产品后5日内需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文件与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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