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56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03:56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出现,不仅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即为巩固和发展封建大一统的需要,还有其广泛的历史渊源。从理论方面来看,这种渊源可追溯至商、周乃至更早的年代,主要涉及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神权政治论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指导思想之一。以“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为基础的君权神授理论认为,天是创造和主宰一切的有意志的人格神,具有“天志”和“天意”的概念。人间的吉、凶、祸、福被说成是天帝喜、怒、爱、恶的奖赏与惩罚,人间的王国被比附为天上的王国,君主则被视为代行“天意”的天帝之子,即“天子”。这种理论继承并发展了夏、商、西周时期奴隶主贵族统治下的神明和天道观念,强调“天副人数”,赋予了更多的理论内涵。在法律上,继承和发展了奴隶社会的“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等理论内容。
宗法等级观是中国由父系家长制发展而成的宗法等级制度,经过西周时期的改造和发展,成为维护和巩固奴隶制统治的有力工具。后来,新兴的地主阶级继续利用它,使之成为整个封建统治秩序的基本支柱。强调“尊尊亲亲”原则,发展到汉中期,儒家经典受到推崇,成为封建统治者确立伦理道德观念的基础。通过“春秋之法”建立了“以人随君,以君随天”的尊君卑臣理论,并确立了“事各顺于名,名各顺于天”的名分等级界限。体现在法律思想上,明确树立了贯彻宗法等级观念的法有差等的原则。例如,封建法律中包含的族规家法内容、司法实践中遵循的原则等,大多来源于这种宗法等级观念。
阴阳五行说战国时期以邹衍为代表的阴阳家,在朴素唯物主义自然观点的基础上,创立了“五德终始说”,被秦、汉王朝的建立者用作奉天承运、更称号、改正朔、易旌旗服饰、神化各自统治的依据。后来,它与儒经结合,特别是谶纬神学的泛滥,渗透到了意识形态的各个领域。法律上,形成了体现阳尊阴卑的“三纲五常”伦常体系,使得作为封建社会束缚人民的四条绳索的神权、君权、父权和夫权始终互相依存,渗透到了封建法律的各个方面。同时,形成了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以“阳为德,阴为刑”和“厚其德而简其刑”为内容的德主刑辅理论和司法时令说,立法设刑到刑罚的运用,均显示了这种阴阳五行说的强烈影响。
百家诸子学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指导思想和许多主要内容来源于儒经,尤其是《公羊春秋》的微言大义。然而,在汉代今文经学的发展之前,汉初统治者曾改变秦代的思想文化统制政策,广泛收集篇籍,开献书之路。此后,汉武帝亦下令建立藏书策,设置写书官,下及诸子传说,充实秘府。这使得儒家以外的其他各家各派学说,在汉代中期并未泯灭,仍在继续流传并发挥各自的影响。因此,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不仅来源于作为官学的儒家经义,还广泛吸取了其他各家各派的思想资料。例如,尊卑等级为中心内容的礼的观念及其“尊尊”、“亲亲”原则,是先秦儒家伦理学说的发展,体现了《公羊春秋》的要义,其中的尊君理论所具的法制内容,吸收了先秦法家强调法治的基本含义。关于德刑关系、特别是德主刑辅的理论,不仅来自儒经强调的“明德慎罚”、“明刑弼教”观点,也吸收了先秦阴阳五行家鼓吹的“阴阳”、“经权”以及汉初黄老奉行的文武张设、德刑相济主张。因此,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不仅是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与先秦其他各家法律思想有着密切联系。
综上所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涵盖了神权政治论、宗法等级观、阴阳五行说和百家诸子学等多个方面,与当时经学的发展过程相适应。通过对这些方面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全面地理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渊源及其发展过程。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为了适应、巩固和发展封建大一统的需要而出现的法律思想 ,因此作为维护封建统治基本工具的法律思想也必然会受到统治思想的左右。适应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文化理念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的直接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