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背景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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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23:12

夏商时期,社会普遍信奉神明,适应奴隶制统治的神权法思想成为主流。天道“任德而不任刑”的理论,为后世如董仲舒提出的“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等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奠定了基础。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进入奴隶制瓦解与封建制逐步确立阶段。战乱频繁,王权旁落,新兴封建地主阶级亟需建立统治地位。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新兴地主阶级掌握政权,以法家思想为立法指导,排斥儒家思想。秦始皇的“焚书坑儒”之举,将儒家思想的扼制推向高潮。尽管儒家文化受到沉重打击,但其根深蒂固,进入休眠期后,必然继续蓬勃发展。


汉初社会政治经济恢复,到汉武帝时期,巩固了封建专制主义地主阶级政权。面对诸侯王势力的威胁,最高统治集团迫切要求加强中央集权。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将儒家思想改造,吸收其他学说思想,提出“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立法中实行德刑结合:先用德礼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以刑罚。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时期,以血缘为基础的个体小农经济普遍,生产技术继承与发展、生存延续基于亲属关系,长幼之间产生牵制力,形成了家长权、父权、夫权基础。小农经济依赖于长者经验和体力,使得长者和男子在生产中占据重要地位,培养了人们的保守性格和习惯观念,强化了家内宗法关系。


封建剥削压迫加强与农民起义不断爆发,使大一统趋势受到严重妨害。为解决思想领域混乱局面,封建统治者力图建立一种适应封建宗法制度和君主专制的意识形态,统一思想,以麻痹和束缚广大劳动人民反抗意志,驾驭和统制统治集团内部离心力量。董仲舒提出“天人三策”后,汉武帝采纳了“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的建议,儒学成为官学,成为法律思想指导,形成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新儒学,强调“德主刑辅”、“明德慎罚”,重视法律惩戒与礼律结合,将封建宗法等级和伦理道德原则置于律令之上。


扩展资料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为了适应、巩固和发展封建大一统的需要而出现的法律思想 ,因此作为维护封建统治基本工具的法律思想也必然会受到统治思想的左右。适应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文化理念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的直接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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