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1-05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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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09:16
成立不安抗辩权的条件,主要围绕着合同双方关系的实质进行设定,旨在保障先履行债务一方的权益。首先,当事人双方需基于双务合同,且债务已到清偿期,这意味着双方的合同义务已进入执行阶段。
其次,合同履行存在先后顺序,这是不安抗辩权设立的基础之一,允许先履行一方在后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时,中止自己的履行。
紧接着,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且存在不能正常履行义务的现实危险,是启动不安抗辩权的关键条件。这要求先履行方能举证后履行方的履行能力受损,可能无法按时完成其义务。
第四,享有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为负有先履行义务者,这是权利行使的主体限定。先履行方在具备上述条件时,才有资格行使不安抗辩权。
最后,先履行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后履行方的履行能力降低,并要求后履行方提供担保以降低风险,这是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充分条件。
综上所述,成立不安抗辩权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旨在平衡双方合同利益,确保先履行债务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具体而言,这些条件包括基于双务合同、债务清偿期、合同履行顺序、后履行方履行能力降低、先履行方证据充分及后履行方提供担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