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申请受理工作规程专利申请受理的相关...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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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文件的受理条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文件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被受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包含请求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还需包含说明书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则需有请求书、图片或照片;文件需使用中文;并需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书中应包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且需满足专利法第十八条或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要求;专利申请类别明确或可确定。



确定专利申请日的流程如下:向专利局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以递交日为申请日;通过邮局邮寄到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信封上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日不清晰无法辨认时,以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并将信封存档;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代办处的专利申请,同样以递交日为申请日;而邮寄或递交到专利局非受理部门或个人的专利申请,其邮寄日或递交日不具备确定申请日的法律效力,除非被转送到专利局受理处或代办处,此时以受理处或代办处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



对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缴纳专利费用有困难的情况,可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向专利局提出费用减缓请求。专利费用可以减缓的种类包括:申请费(不含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复审费、以及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的年费。在提出专利申请时或在审批程序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要求减缓尚未到期的费用。提出费用减缓请求时,需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和必要时提供的证明文件。费用减缓请求书需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签章。对于国内个人提出的费用减缓请求,一般情况下无需提供证明,但对于外国申请人、港、澳、台地区的申请人以及国内社会知名人士提出的费用减缓请求,则需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费用减缓请求如符合规定,将被批准,并发出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申请人需按批准的比例缴纳费用。费用减缓的审批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执行。



对于专利申请数据的采集,制定规则以统一工作标准、规范数据采集格式并提高数据采集质量至关重要。采集流程包括数据准备、数据采集和数据校对三项工作,具体细节将另行公布。


扩展资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申请受理工作规程》于2007年5月16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工作规程》共分总则、专利申请受理的相关法规、受理专利申请的程序、受理工作中错误的更正程序、特殊申请文件的处理、专利受理月报统计、专利申请号的使用与管理、附则8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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