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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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18:09

南昌市城市管道燃气的经营管理条例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经营企业的准入和运营要求。首先,开办燃气经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1)拥有稳定且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气源;(2)燃气设施需符合国家燃气技术规范;(3)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资金;(4)供应场所需固定且符合安全标准;(5)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6)拥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应急队伍,以及必要的设备和交通工具;(7)制定突发事故的紧急处置预案;(8)还需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企业开办需遵循程序,首先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相关手续,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才能合法经营。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消防部门的专业培训,并获得相应资格,方能上岗工作。

经营企业有义务向用户普及安全知识,提供安全和技术指导。同时,不得拒绝向供气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燃气服务。在供气方面,企业应确保稳定、不间断的供气,除非遇到突发情况,否则不得无故中断。如需施工或维修导致暂停供气,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但恢复供气不得在夜间21时至次日6时进行。

此外,经营企业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1)违规收费;(2)未经允许降压或停止供气;(3)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用户报修;(4)延迟报告或处理燃气事故。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燃气服务的公平性和安全性,确保市民的正常生活需求和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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