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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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14:06
根据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附则,针对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如果在实施本办法之前未能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配套建设,原开发单位有责任按照规定进行补建和改善,并逐步实施物业管理,确保小区设施的完善。
对于城市住宅小区以外的其他住宅区,如别墅区、写字楼和综合楼等,虽然其物业管理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但可以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以确保服务质量的一致性。
此外,该办法的解释权委托给了省建设委员会,他们将负责对办法中的条款进行权威解读和解答,以便各方理解和执行。
本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替代了山东省*1989年11月19日发布的《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1989]141号),后者将被废止,新的管理办法将作为当前指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