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对待股东对公司会计帐簿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请求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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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09:08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网友咨询:
  法院如何对待股东对公司会计帐簿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请求?
  律师解答:
  公司的会计帐簿不但记载着公司的重要信息,而且也是公司正常经营必不可少的工具。当股东申请对公司会计帐簿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法院应谨慎对待,应审查是否有非常重大、紧急的事由,是否有采取措施的紧迫性,若认为有必要,则可准许股东的请求,对公司会计帐簿采取必要的诉讼保全措施。对于因保全可能影响公司利益的,可让原告提供担保。
  律师补充:
  诉讼保全的对象界定应以法人、公民合法所有,且能够自由处分为原则。不是合法所有,如土地、淫秽物品,或非自己所有,如保管、租借他人之物,或自己所有,但受管制的物品,均不能进行财产保全。
  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汽车要提供车户证明,房屋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书等,以防错将他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对案外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能采取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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