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未缴足出资的股东,需要缴足出资。若股东同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人员,同时获取过非正常收入或侵占过公司财产,有可能被管理人追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 还有可能承担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若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管,在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的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获得明显高于公司员工平均工资的收入,或者在拖欠一般员工工资的情况下支付给董监高人员工资,则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正常收入被追回。另外,在公司成立后的任何期间内,只要发现董监高有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都有可能被管理人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