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是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推定原则相结合的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纂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1、根据本条规定,有法定三种情形之一的,推定医务人员有过错。因此,首先需要证明该三种情形之一的存在,才可以推定过错的存在。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法院首先需要查明是否存在上述三种情形,当这些情形能够被证实后,过错的推定自然是非常容易的事。
2、根据本条第2项规定,医疗机构在诉讼中必须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否则将被推定过错的存在。因此,在《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后,医疗机构在诉讼中必须主动向法院提供完整的病历,以避免对其产生不利的后果。
3、根据本条第3项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那么,在诉讼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医学文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发生争议,比如就病历中记载的事项及签名的真实性发生争议。此时,除非属于显而易见的情况,否则,法官一般需要借助鉴定来判断真伪。
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主要有哪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患纠纷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
1、自行协商。医患双方可以自主自愿地进行协商处理,所达成的协议只要不是受胁迫所签或存在重大误解,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这种处理方式对医患双方来说无疑都是最优选择,不仅利于改善医患关系,而且医院的声誉也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2、行政解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
3、第三种途径就是司法裁决。但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与非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是不尽相同的,前者需适用医疗事故条例进行裁决,而后者则依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