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看,我国医疗纠纷赔偿责任的承担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也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和严格责任等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以是否存在过错作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唯一构成要件。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体现。如前所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四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过错。多数医疗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属于这一类。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只须证明自己的损害后果与侵权人有关系,不需要证明侵权人有无过错,而侵权人必须证明其行为没有过错,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律上即推定其有过错。
2002年4月1正式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
这是我国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适用到医疗领域的侵权行为,只要患者提出侵权事实和理由,医疗机构就必须负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这种负担举证责任的方式在民事法学上称作“举证责任倒置”。
3、公平责任原则
即在损害事实发生后,如果相关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法院要以公平原则作为衡量的价值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损失,给受害人合理公平的司法救济。
实践中,对于不存在诊疗过失但确有损害结果医疗纠纷,如麻醉意外,手术并发症,药品不良反应等,法院通常会采用公平责任原则。
4、严格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我国法律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的直接规定,当事人违约后只要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即要负损害赔偿责任,主观上无过错不能成为其抗辩事由。
一、医疗纠纷预防
1、提高医生、护士的医疗知识,当医生、护士的医疗知识扎实,误诊、开错处方或者配错药、打错针的可能性就会相应的有所下降;不能疲劳驾驶,相应的医护人员也应推行不能疲劳从业的制度,这样能从根本上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
2、改善医患双方的关系,医患双方均要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双方的关系平和,医疗事故的发生率也能缓和一些;
3、医院方的一切医疗行为均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医院的相关规定;
4、当医患双发昂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以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鉴定申请,或者调解。
二、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1)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
(2)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
(3)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4)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