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方法是提交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进行确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1)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2)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面三项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应当说明的是,在上述标准中,鉴定依据是依次选择的。即,有国家技术鉴定标准和规范的,适用国家标准;如果没有国家标准
和规范的,按照司法鉴定行业的行业标准和规范鉴定;如果没有行业标准和规范的,按照专家们认可的标准和规范鉴定;如果专家们
认可的标准和规范也没有的,则按照受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自己制定的鉴定标准和规范进行鉴定。
一、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医疗损害责任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即由原告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的情形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这三种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时,医疗机构有权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