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1、房地产转让是指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2、不动产的转让必须登记才产生效力,登记是不动产公示方式,只有公示了才产生物权变更。
若不登记,房屋转让无效,但是房地产转让合同仍然有效,但合同只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3、当事人之间订立房产转让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