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效力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妨害排除效力、追及效力。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一、动产物权的变更以什么为要件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根据什么规定确认房地产所有权
根据以下规定确认房地产所有权:
1、确认房地产所有权最直接的方法是根据登记记录。通过登记向公众披露房地产产权的设立、转让和变更,让公众了解房地产形成的物权状态。登记制度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具有重要意义。其作用是确定物权所有权,解决物权冲突,保护交易安全;
2、区分登记效力和合同效力,不能机械理解登记在所有权转让过程中的效力。在实践中,许多人经常混淆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的区别。有些人甚至认为,合同是确定房地产所有权的基础,合法有效的合同,清楚地表明房地产所有者是谁,直率地说,是看合同来确定所有人。对于房地产产权,登记记录是最直接的确定业主的方式,而不是双方之间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是债权的基础,而不是物权;
3、同一房地产有多项权利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区分各项权利的顺序。如果同一房地产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物权,首先,所有权人的权利应优先于抵押权人;所有权和抵押权优先于因合同取得的其他债权。其次,登记权应优先于未登记权。
三、动产物权的权利变动通常自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