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吕某某以其在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1年11月15日向法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吕某某称:因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其颈脊髓损伤致四肢瘫痪属一级伤残,生活由其丈夫一直照顾,没有收入来源,故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许某赔偿原告吕某某各项费用共计1725224.91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许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已受理。经法院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另查明,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经陕西公正司法中心鉴定,申请执行人颈脊髓损伤致四肢瘫痪属一级伤残,生活由其丈夫一直照顾,没有收入来源。法院认为,吕某某的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给予救助申请人吕某某司法救助金3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