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办公室党政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水平,结合办公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形式
(一)主任办公会议
1、议事范围:
①学习讨论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决定贯彻落实意见。
②研究决定本单位全局性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工作部署。
③研究制定行政重要文件、政策措施,审议报请县委、县政府或上级部门审定的重大事项。
④汇报交流日常工作,对阶段性工作进行检查部署。
⑤研究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
⑥讨论需要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2、议事要求:
①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②会议参加对象由办公室副主任、工会主席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③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需要表决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④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形成的意见,都应记录备案。
(二)党总支会议
1、议事范围:
①学习讨论上级党委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决定贯彻落实意见。
②酝酿本单位年度计划、重大工作部署和拟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
③研究决定本单位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群团组织建设的重大事项,做好新党员的培养、考察、发展、管理等工作。
④研究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与调整,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任免、推荐、培训、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研究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⑤制订修改本单位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财务开支审批管理等工作制度。
⑥讨论需要由党总支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2、议事要求:
①会议由办公室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②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③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形成的意见,都应记录备案。
二、议事程序
议事时,应根据讨论事项分别召开相应会议进行。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会前协调。对拟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要事先进行深入调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不得搞临时动议。会前,还应将议题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进行协调,然后由主任决定是否提交。
2、会前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1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除干部人事问题和紧急事项外)。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用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如所讨论议题的分管领导因故缺席,该议题一般不提交本次会议讨论。
3、充分讨论。会议先由分管领导介绍会议材料,然后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
论。讨论时,主任应在充分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
4、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干部人事等敏感问题的表决,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其他重大事项的表决,一般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或口头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会议人员不参加表决。
5、作出决定。对需要表决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主持人应及时将会议决定的事项向缺席的班子成员传达。
6、会议记录。会议要有专人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会议讨论议题,详细记录每个议题每位与会人员的讨论、表决意见及最后决定。
7、会议纪要。对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可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印发。
三、议事纪律
1、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议事、会议表决,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遇有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或到会人数达不到规定要求无法召开会议的,经主任同意后,班子成员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有关会议报告。
2、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班子成员对会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向上级组织反映。
3、办公室主任要及时检查、督促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掌握工作进展情况,认真解决发现的问题。
4、班子成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四、违规处理
1、办公室党总支应将“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列入党政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2、“三重一大”事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对个人、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损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班子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规定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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