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材料目录: (新办)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医疗机构《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5、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复印件);
6、涉及大型医用设备(卫生部管理品目中规定的甲类和乙类)的,还应提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委托申报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9、其他相关材料。 提交材料目录: (校验)
1、《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1年以内的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5、放射工作人员1年内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复印件); 6、2年以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
7、2年以内放射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记录(复印件); 8、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情况报告;
9、委托申报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0、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11、其他相关材料。 提交材料目录: (变更)
(1)医疗机构变更医疗机构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非迁址性): 1、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申报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
(2)医疗机构地址不变,仅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的:
1、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复印件);
5、涉及大型医用设备(卫生部管理品目中规定的甲类和乙类)
的,还应提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 6、新增放射诊疗科目的,还应提供相应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7、减少放射诊疗仪器设备的,不需提供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但应提供所减少的仪器设备的处置证明材料;
8、委托申报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9、其他相关材料。
(3)医疗机构因地址改变而变更放射诊疗场所的,应分别办理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后,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新《放射诊疗许可证》。具体办理程序见建设项目放射防护卫生审查、建设项目放射防护竣工验收和《放射诊疗许可证》新办部分。 提交材料目录: (补办)
1、书面补证申请(应有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2、公告遗失并声明作废的报纸原件;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或副本(正、副本均丢失的应至少提供许可证号);
4、委托申报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提交材料目录: (注销)
1、放射诊疗许可注销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
(复印件);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源项、仪器设备的接受(或处置)证明材料;
5、委托申报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提交材料目录:(延续) (一)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六)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设施(场所)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八)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复印件);
(九)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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