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破产清算申请程序的概念和条件。破产清算是指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申请破产清算需要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并拨付清算费用。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一定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税款、破产债权和清算终结。企业破产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法律分析
一、破产清算申请程序概述
1. 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其中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二、破产清算的概念
破产清算,即在处理经济上破产时,若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则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破产法》中第二条、第七条对企业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进行了相关规定。
三、申请破产清算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拓展延伸
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破产后,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处理,以偿还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过程。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清算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应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债务人已经无法清偿债务。
2. 法院审核: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清算申请后,会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核。若审核通过,法院将发出《受理通知书》。
3. 制定破产清算方案:人民法院根据审核结果,制定破产清算方案,包括清算组人员、清算方式、清算进度等。
4.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召开的,会议目的是了解债务人的状况,讨论破产清算方案,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议程。
5. 债权人投票:债权人会议是对破产清算方案进行投票的阶段,表决通过后,破产清算方案即具有法律效力。
6. 法院批准: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清算方案后,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批准决定,并发出《终止破产程序通知书》。
7. 破产清算开始:收到法院批准后,破产清算程序正式开始,清算组开始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处理。
8. 分配剩余财产: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债权人将按照其在破产清算中的债权比例获得相应的剩余财产。
9. 报告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报告》,人民法院审核后出具《破产终结报告》。
10. 公告发布: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终结报告》后,依法进行公告发布,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通过以上步骤,我国破产清算程序依法进行,保障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清算组和法院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破产清算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
结语
破产清算是指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申请破产清算需要满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债务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负责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以下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拖欠税款,破产债权,最后是清算终结和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四条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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