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拘留所里面的劳动号,是表示在拘留所里面进行日常劳动(如给拘留人员做饭,打扫卫生等),一般在劳动号的人都是有一定关系的,可以在规定范围内自由走动,同时比其他拘留人员自由许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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