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格式条款在实践中的表现方式不尽相同,形式上具有多样性。主要分为如下几种:一是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被记载于合同书中。二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被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记载于合同书中。三是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使用须知、通知、说明、告示等形式将格式条款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四是将格式条款印刷于一定的票据、文件(如车船票、飞机票、电报稿、保险单)之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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