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公司不对工程质量负责。(二)工程质量由总承包人向建设单位负责,如果工程分包的,部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三)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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