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8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对医疗事故如何处理
1、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2、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4、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有关条例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有关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履行的医疗告知义务
1、患者知情同意权包括患者知情权和患者知情同意权两个方面,是指患者所享有的知悉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技术水平等医疗信息,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
患者知情同意权具体包括:①了解权、②被告知权、③选择权、④拒绝权、⑤同意权。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告知义务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并及时解答患者的咨询。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①告知患者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设备技术状况等;
②告知患者的病情;
③告知医疗机构的诊断方案、治疗措施及可能产生的医疗风险;
④告知患者所需支付的费用;
⑤告知患者转医或者转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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