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以及接受什么样的商品或服务、接受哪一个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等的权利。
对于酒店提供的不同种类酒水,消费者有接受或拒绝的权利。对于那些有特别饮酒需求的消费者,但酒店又没有该类酒水时,允许消费者自带并无不妥。这样既弥补了酒店自身经营的不足,又满足了消费者的需要。如果按照“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消费者只能从该酒店购买酒水,这在法律上并无根据,明显地对消费者的选择权构成限制。
消费者可以选择酒店提供的饮食、酒水,同时在不满意酒店提供的饮食、酒水时,当然可以自带。现实中这种例子并不少见,法律上也有依据,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另外,消费者不可避免地在消费过程中会有自己的个体偏好,如在逛商场的过程中感到口渴,此时不能责难消费者必须从该商场购买饮料,从哪里购买饮料是他的自由;同样地,消费者选中了一家酒店的饮食,但未必中意该酒店提供的酒水,则自己在吃饭之余偶尔饮用自带的酒水,也无责难的理由。相反地,在消费者既有饮食又有饮酒的需要时,酒店一方以“谢绝自带酒水”的格式条款予以拒绝,有强制搭售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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