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是可以强制执行的。欠债人的养老金,同样是欠债人的收入和财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强制冻结和扣划,但必须给欠债人留一部分生活费。
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退休职工之前,属于基本养老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但是,在发给个人之后,就是退休职工个人的收入,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执行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但应当余留本人及其抚养人口生活必需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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