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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有哪些

2023-12-01 来源:V品旅游网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在责任承担、被告情况、诉讼时效和抗辩权方面存在差异。一般保证需先追求借款人偿还债务,而连带保证可直接追求保证人。一般保证可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共同起诉,连带保证可单独起诉。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需在债务到期后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连带保证可根据约定自行决定保证期间。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没有。《民法典》规定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相关规定。保证期间通常为6个月。

法律分析

一、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有哪些?

1、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不同。

在一般保证中,贷款人必须先找欠款人要钱,只有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时候,保证人才能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保证中,贷款人既可以先找借款人要钱,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还款,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2、保证人作为被告的情况不同。在一般保证中,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也可以只起诉借款人,但不能只起诉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贷款人可以单独起诉借款人或保证人,也可以同时起诉。

3、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不同。

一般保证在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才会使用诉讼时效中断;而在连带保证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通常不因任何事由中断。

4、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是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

二、对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保证方式分成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对于保证人来讲,连带保证承担的法律风险是比较大的,但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自行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间是6个月。

结语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需等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才需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保证中,贷款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还款。在诉讼时效中断方面,一般保证需在主债务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而连带保证通常不中断。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连带责任保证人则无此权利。根据《民法典》,保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时,默认为一般保证。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和保证人可自行约定保证期间,若无明确约定,则保证期间为6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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