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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跳楼讨薪为何违法

2024-03-31 来源:V品旅游网

在山东烟台,一位女子因劳动纠纷跳楼讨薪,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然而,经过公安机关的介入和协调,最终成功解决了这一危机,避免了事态的激化。这一事件提醒我们,农民工采取极端方式讨薪是违法的,并不能解决问题。我们应该正视这一现象,加强监管,完善制度,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让农民工可以通过合法、正常的途径拿回血汗钱。

法律分析

在山东烟台,有一位女子正在三楼的屋顶边上坐下,双腿悬在空中,情绪十分激动。她不时发出“无偿跳楼”的声音。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烟台边防支队南昌山边防派出所闻讯后及时介入。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妥善处理了一起因劳动争议跳楼讨薪案件,帮助解决了经济纠纷,有效避免了事态的激化。

“跳楼不领工资”,女性以极端方式索要工资是不可取的。好在民警很快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处理此事,并与双方讨论了工资问题。经过三个小时的努力,这名妇女安全地下楼了。当然,这名女子也因其极端行为被罚款。正视农民工跳楼讨薪的现象非常重要,但无论如何,我们都应该明白,“跳楼讨薪”并不是一种正常的维权方式。

[法律解释]

纵观全国,收薪员走极端的事件时有发生,甚至人命悲剧时有发生,令人感慨和深思。比如安徽阜阳的工人被迫跳楼,警民合力成功解救;郑州某楼盘的6名女员工,河南省因公司未按承诺返还佣金,上演“跳楼秀”向他们讨薪;福建泉州发生多起“跳楼”、“跳楼”事件。幸运的是,“跳楼族”被成功解救,威胁跳楼的讨薪者也被成功劝阻。虽然拿到了工资,但他们仍被依法行政拘留确实,农民工“跳楼讨薪”背后的诸多原因,都是因为经营者的不诚实甚至冷血。一些农民工在各地遇到困难后,才转而寻求“不正常”的讨薪途径。然而,农民工采取极端方式讨薪是违法的,虽然合法合理。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处罚当事人,索要工资的人也可能被困住,不要钱却被行政拘留是一种尴尬的局面。“跳楼讨薪”是无奈之举,不能盲目跟风,更不能成为“作秀”。城管部门要积极化解此类矛盾。他们一方面要认真对待形势,另一方面也不能采取太特殊的解决危机的办法,因为“跳楼讨薪”这种极端的方式,如果有人使用,容易造成一定的“因果关系”,让一些人误以为这是正常的方式,这导致了近年来的危机,模仿的作用也很大,很容易引发进一步的矛盾——“跳楼讨薪”可能达不到正常的效果,但很容易引发新的矛盾。劳动者要通过合法、正常的渠道讨薪,采取跳楼等极端行为,只会激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不仅危及自身生命安全,还会扰乱社会治安。

面对农民工“跳楼讨薪”现象,既要加强人文关怀,又要完善监管。只要我们为农民工提供越来越畅通的维权平台和途径,让他们通过更实际的方式拿回血汗钱,维权问题就更容易在常规渠道得到解决,“跳楼讨薪”也就不复存在了这是一种普遍现象。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需要更完善的制度和配套的后续管理。要依靠法律法规的完善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也要严惩拖欠工资的无良企业和经营者。

拓展延伸

女子跳楼讨薪被罚款,农民工讨薪为何违法?

近日,一名女子因讨薪不成,跳楼讨薪,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然而,农民工讨薪是否违法呢?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我们来分析一下。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或者拖欠的工资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劳动者可以随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立即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并且经劳动者申请或者同意,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从第二个月起,应付金额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的工资报酬,应当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至一倍数额的报酬支付加倍的工资报酬,并可以按前述规定进行申请。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讨薪本身并不违法。然而,讨薪的方式可能违法。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煽动、组织、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讨薪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那么相应的法律制裁也是必要的。

同时,《劳动法》中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做法。因此,如果用人单位采取违法行为手段,如暴力、威胁等,那么就属于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农民工讨薪本身并不违法。但是,如果用人单位采取违法行为手段,如拖欠工资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那么就属于违法行为。对于女子跳楼讨薪事件,我们需要关注用人单位是否采取违法行为手段,如果存在违法行为,那么相应的法律制裁也是必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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