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不还款担保人被起诉的,如果是一般保证人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人被起诉的,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条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一、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1.债权人与保证人非书面约定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3.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4.债务人破产开始后,保证人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也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二、担保人有哪些权利?
担保人的权利如下:
1、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所有抗辩或者其他类似权利。担保人可以主张的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包括及时完成的抗辩权、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
2、保证人还享有追偿权。即保证人依法履行保证义务后,可以依法向债务人追偿;
3、基于保证人地位特有的抗辩权,即先诉抗辩权。一般担保人享有此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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