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应先到拟注册地县(区)商务部门初审后,报福建省商务厅审批。审批通过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需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4)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5)境外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6)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7)外方投资者授权代表的授权证明及投资各方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记及身份证明;
(9)公司注册地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
(10)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文件前置许可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地区投资优惠、生产性投资优惠、再投资退税的优惠,以及预提税方面的优惠。
(一)区域性的税收优惠
1、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沿海开放城市(地区)的税收优惠: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
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
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二免三减半”。
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邓资源开采项目的,有国务院另行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除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款。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生产投资的优惠。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条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三)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1、产品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2、先进技术企业: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四)基础项目投资的税收优惠
自1999年1月1日起,对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受投资区域的限制。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