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仓库座落、面积。
乙方自愿租赁甲方位于武侯路382号的仓库。
第二条 租金标准和租赁期限,按照先交费后使用的原则,逾期不交,视为乙方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甲方有权随时收回,不再另行通告。本次交费 元(含租金和服务费),租赁期共 个月,乙方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1.乙方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他人及公共利益的;
3.乙方不服从管理、调整及安排的;
4.乙方私自改变原建筑结构的。
合同期满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承租权,但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四条 租赁期间的修缮
甲方有修缮的义务,确保乙方正常的经营使用。
甲方维修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第五条 乙方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不改变建筑结构的前提下进行改造。合同期满或中止履行时能移动的设施由乙方自行拉走,不能移动的设施无偿留给甲方。
第六条 乙方若不能按期交纳租金和相关费用,甲方有权留置乙方存放的设备及货物,经相关部门作价后冲抵租金和所应交费用。
第七条租赁期内的水、电费按表计量,由乙方按月支付,治安、卫生、工商、税收等费用由乙方按照规定支付。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交付仓库供乙方使用的,负责偿付租金总额10%的违约金。
2.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租金总额10%的违约金,另按日1%加收滞纳金;
3.乙方违反合同,擅自将建筑物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按租金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如因此造成建筑物及设施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同时甲方可根据第二条规定收回。
第九条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由甲方所在地卧龙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在经营场所进行违法活动。
2.乙方应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等国家执法部门的正常检查,杜绝谩骂围攻执法人员和市场管理人员的事件发生。
3.经营和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害等危险品的商户,要严格执行上级公安消防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必须购置灭火器材(费用自理),要确保灭火器材的有效使用性。
4.乙方应自行负责货物及设备的安全,参加财产保险。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若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火灾、被盗等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同时给甲方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也应由乙方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可作出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集团公司纪检法制科备案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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