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在编教师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是不允许经商的。
教师违反国家规定可能会受到以下处分:
1、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2、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4、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教师,以教育为生的职业。这个职业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职业之一。人民教师是公务员的一种,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在编教师拥有的编制为事业编,即在编老师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师的编制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享受事业单位工作待遇。
因此,在职在编的教师必须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财经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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