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后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如下:
1、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并由派出所开具老人的死亡证明;
2、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证明其合法继承人身份。如果老人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首选用于偿还剩余贷款。偿还后仍有余额的,合法继承人凭继承公证书办理提取手续。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提取条件:
1、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公积金缴存职员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3、有公积金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死亡提取所需资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
3、提取转账账户;
4、其他证明材料,例如继承、遗赠公证书。
备注:具体提取所需资料,依据本地公积金政策执行。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定义:
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生住房方面或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时,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时间)要求:
1.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每年可支取一次;
2.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3、4月办理支取。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本人、配偶或继承人)及提交材料要求:
1、住房消费支取: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支取。
(2)购买自住住房,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办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办理支取。
(4)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办理支取;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分摊到本户的发票办理支取;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办理支取。
(5)支付超过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以及上年度内的租房缴款发票。
2、销户提取:
(1)离退休的: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出国定居的: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3)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职工死亡办理销户,如职工死亡前已办理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法定继承人可提供死亡职工开立的个人储蓄卡账号,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上签字,将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