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补偿金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3倍以外,超过的部分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为标准,低于该数额的,劳动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高于该数额的,劳动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规定了对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最低标准,只有超过该标准的数额在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进行平均后,才向劳动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地地税部门决定。超过该标准的部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下简称“四金”),允许在计税时扣除。以上扣除项目按解除劳动合同后实际缴纳的年限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扣除标准由各地地税部门按国家统一规定的缴纳标准执行。具体计算方法为:以个人取得的收入减去允许扣除项目后的余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收入,再减去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月应纳税额,再乘以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即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也是需要交个税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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