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到期后的3年内,抵押权人仍可主张抵押权。《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时效期为3年,但20年以上不保护,可申请延长。债务到期后的三年内可以主张抵押权。根据《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否则人民法院不会保护其权利。根据第188条规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的日期起计算,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但是,如果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已经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限。《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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