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各类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办理交工手续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具体规定如下:
1、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
2、建筑物的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3、建筑物的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供冷期;
4、室外的卜下水和小区道路为1年;
5、工业建筑的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线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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