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发展集体经济的具体措施包括:鼓励引导农村基层党组织采取资源开发、资产盘活、创办企业等方式拓宽集体经济发展路子,盘活闲置或低效使用的各类集体财产,保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不断增强村级组织“造血”功能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深入实施“头雁领航”工程,加大培养选拔力度,实行行业党组织对接帮扶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制度,实施村后备人才县管计划,强化政策激励,将村干部的经济待遇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绩效挂钩,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目标导向清晰;推行入村帮扶“四个一”(即1名县领导联系村、1个工作分队驻村、1名第一书记挂村、1名乡镇领导包村),重点协助村“两委”因地制宜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并建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制度;以县为单位对村级集体经济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梳理盘活资产资源、发展产业、领办合作社、投资入股促增收等路子,不断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规模;发挥县、乡、村三级党组织书记齐抓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作用,县委书记带头联系贫困程度最深的乡镇和村,乡镇党委书记联系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难度最大的村,压实村党组织书记直接责任人责任,实行县委书记、乡镇党委书记、包村干部和村党组织书记三级责任制,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情况纳入乡镇党委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重要内容,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做到逢会必讲、下村必看、考核必查、有责必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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