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4、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5、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6、《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1)的规定确定管辖。
一、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继续履
《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一方违约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怎么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一)出卖人应注意事项
1、出卖人大多通过房屋中介机构寻求房屋交易的机会,建议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居间方负责审查买受人的购房资质,如果因买受人不符合购买资质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由居间方来赔偿出卖人的损失。
2、出卖人应了解买受人的资金、信用状况,避免因买受人不具备购买能力、信贷资质而产生损失。
3、出卖人要关注买受人的付款方式,有贷款方式的,贷款利率调高了或买受人贷不下来款怎么办要约定清楚。
4、双方都应当约定清楚房屋价格发生大的浮动的情况下怎么办,房屋逾期交付、逾期付款、逾期办理房产证等具体的违约定金如何约定。
(二)买房人应注意事项
1、购买前查看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并了解欲购买的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租赁等情况。
2、如存在抵押,应审查抵押到期或撤销抵押权的时间。
3、如存在租赁,应了解是否已经征得了承租人的书面同意、承租人是否书面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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