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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可向哪些地方投案

2022-12-02 来源:V品旅游网

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目的是向司法机关坦白自己的罪行。犯罪人必须接受国家的审判。可以投案自首的地方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

一、如何自动投案才算是自首

依据规定,自动投案可以构成自首的条件如下:

1、对当事人而言,首先需要主观上是自愿投案的,其次客观上有投案行为,满足两者可以称之为自动投案。如果是被动投案,如被亲友五花大绑到公安局的或者被警察先发现了再投案,这样并不能体现当事人投案的自愿性,没有真诚悔罪;如果没有投案行为,司法机关无法管辖,其在家里自己真诚悔罪也是不能构成自首的。

2、就投案时间而言,必须是在尚未归案的时候去投案。包括被讯问或者采取措施前的一下情形:

(1)犯罪事实没有被发觉;

(2)犯罪事实被发觉了,但是司法机关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

(3)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已经被发觉了,但是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没有对其发布强制措施的时候,先一步投案自首,坦露自己罪行了;

(4)在公安机关已经发布了强制措施的命令,但还没有抓拿归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亡过程中自动归案的,也算是自首。包括被追捕时主动投案,在去投案路上被抓或者在异地尚未被发现罪行时因形迹可疑被教育后主动投案等,都属于自首的表现。

3、就投案对象而言,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也包括犯罪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还包括单位负责人或者被害人等个人,只要犯罪嫌疑人向其中任一个投案即可。

4、就投案方式来说,犯罪嫌疑人只需要将自己主动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就算是自首。

5、就投案彻底性来说,一旦自动投案,就应当直接到最终审判完毕都接受司法机关控制和制裁,才是完全的自首。否则无论主动归案还是被动归案,归案后逃跑的都不算自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自首后逃跑,逃跑后又回来了,这也可以算是自首,是对犯罪者积极投案的鼓励措施。

二、自首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三、自动投案是什么意思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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