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如下:
1、扩大了遗产范围,由列举及兜底变为概括或者除外;
2、新增了丧失继承权及宽恕制度;
3、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4、新增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为法定的遗嘱形式;
5、扩大代为继承人范围,侄甥可代位继承遗产;
6、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继承所需材料如下: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综上所述,遗产继承人有顺位为了正确理解新增的这条规定,首先要知道在中国法定遗产继承人制度中一直存在先后顺序的规定,并且民法典继承编并没有对这一顺序的规定进行更改。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可以继承遗产新增规定在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兄弟姐妹已经去世的情况下,本该由兄弟姐妹继承的那份遗产,可以由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