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或妻一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相对方具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严重过错行为;
(二)请求方无过错;
(三)相对方因该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
一、离婚怎么申请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遭受损失,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该赠与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将参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实施。其赔偿数额的确定,须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侵权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来予以确定。
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需具备的要件
(1)相对方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而请求方无过错,此为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严重过错行为限于以下四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此为限制性的列举规定,实践中不能对法定的过错行为作任意的扩大化解释。
(2)请求方须为无过错,如双方均有过错,则根据过错相抵原则,任何一方均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要求赔偿。
(3)因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只有当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双方离婚的,才需追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一方不得以对方有过错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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