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问题的复函》
尊敬的老板:
您的来函收到!
关于您在来函中提出的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我们经过深入研究,认为:
1.对于工作人员受开除处分,以及其后重新进入本单位工作的,其工龄应从开除处分之日起计算,但不包括开除期间的工龄;
2.对于受劳动教养处分,其工龄从劳教结束之日起计算,但不包括劳教期间的工龄;
3.对于受刑事处分,以及其后重新进入本单位工作的,其工龄从刑事处分之日起计算,但不包括刑事处分期间的工龄。
特此说明。 谨启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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