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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奖罚条例细则

2022-07-08 来源:V品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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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中心奖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队伍的管理,保证各项制度与工作指令有效执行,奖励先进,处罚落后,激励财务人员敬业爱岗,调动财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保证公司目标实现,特制定本中心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是财务管理中心维护工作纪律、实施奖罚的基本依据,适用于本中心所有员工。

第三条:奖励和处罚是维护工作纪律的重要手段,奖罚原则是:奖优罚劣,奖勤罚懒,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奖励的目的:旨在为维护公司利益、维护财务管理中心荣誉、工作勤奋、追求进步者创造宽松的成长环境。 第五条:奖励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受奖者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发挥的作用和工作成绩贡献的大小,全面衡量。

2、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六条:奖励方式:

奖励是成绩的表达、进取的动力、激励的措施。本中心奉行有功必奖的原则,鼓励财务人员爱岗敬业,中心设立通报表扬、嘉奖、特别奖励三种奖励方式。

第七条:奖励细则:

(一)财务管理中心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表扬,并报送集团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备案:

1. 积极维护公司和财务管理中心荣誉,在公司外树立了良好形象和口碑,有具体事迹者。

2. 认真勤奋、承办、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有具体事迹者。

3. 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经常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全年工作无重大过失者。

4. 在工作以外,热心服务,受到公司领导或外单位好评或表扬,有具体事迹者。

5. 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6. 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与财物安全者。 7. 其他行为或事件受到表扬者。

(二)财务部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金额为0-299元):

1、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降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2、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做出显著成绩,•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取得经济效益者。

3、保护公有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企业免受意外人员伤残或经济损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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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维护公司生产和工作秩序,挺身而出,同坏人坏事斗争,有显著成绩者。

5. 检举揭发重大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事件被证实符合事实者。

6. 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 7. 有其他功绩,足可为其他员工楷模者; 8. 其他行为或事件值得奖励者。

(三)财务部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特别奖励(包括发放人民币300元以上的奖金、提请加薪、提请升职等方式):

1. 遇在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而减少损失者; 2、维护公司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实际功绩者; 3、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4. 一年受到通报表扬三次以上者(含本数); 5. 其他行为或事件值得特别奖励者。

第三章处罚

第八条:处罚的目的:旨在维护公司利益,做到令行禁止,保证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达到所分配任务效率和效果之要求。

第九条:处罚的原则:惩教结合原则、公平原则、防微杜渐原则、与时原则、罚要分明原则。

第十条:处罚是威慑违规者的手段。本中心奉行有错必究、有究必改、重者必罚的原则,鞭策财务人员勤勉敬业、持续进步,中心设立口头警告、罚款、通报批评、特别处罚四种处罚方式。

第十一条:处罚细则:

(一)财务部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口头警告: 1. 未经批准,私自调休、请假者。

2.无故开会迟到、不遵守会议纪律者。

3.不按时填写、上交各种报表、工作表单者。 4. 耽误工作进度,情节较轻微者。

5.将公司下发的须保留的文件、资料遗失者。 6. 人员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但情节较轻者。

7. 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或办公区域打闹、嬉笑、大声喧哗、互相追逐者。 8. 其他行为或事件须给予口头警告者。

(二)财务部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罚款(金额为0-299元):

1. 因报税人员未与时准确上报税务月报与其他报表,造成公司被罚款或缴纳滞纳金,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

2.发票的管理、审核以与有关合同中涉与到发票和其他税务问题的审核出现问题,给公司造成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

3. 在应对税务稽查时,因个人失误或故意原因且未与时上报领导,而给公司造成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

4. 单据审核会计、复核财务人员与审批财务人员违反公司报销制度,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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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报销时对原始凭证审核不严,或者超过授权审批、超预算支付,而给公司造成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

5. 无故不与时收取款项者。

6、未按公司规定和流程擅自退回投标保证金、退回货款与其他款项,未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7.未按公司规定和流程办理银行授信业务、投资业务、筹资业务,未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8. 其他行为或事件须给予罚款者。

(三)财务部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批评:

1. 因保管不周,遗失重要原始凭据、文件、资料、证照,无法弥补或须花费高昂代价才可弥补者。

2、有本款(二)中5至8条的情形,而给公司造成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

3. 未经允许,私自复印、下载公司重要资料、文件者。 4.代人打卡者。

5. 对于上级有批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能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情节严重者。

6. 直接上级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不报者。 7. 在公司的部泄露有关的信息,造成不良影响者。 8、擅自泄露本人工资或打听、散布他人收入情况者。

9. 因工作失误或主观所为,给财务管理中心和公司造成一定不良影响者。 10. 其他行为或事件须给予罚款者。

(四)财务部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特别处罚(包括罚款人民币300元以上、提请降薪、提请降职、提请辞退等方式):

1. 有本款(二)中1至8条的情形给公司造成人民币5,000元以上(含本数)损失者。

2. 无理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和不服从上司的命令,情节严重者。

3. 因工作失误或主观所为,给财务管理中心和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4. 当月被处以口头警告/罚款/通报批评的次数相加达三次以上者。 5. 其他行为或事件须给予特别处罚者。

第四章 申 诉

第十二条:处罚责任人须有明确的事实和理由,不得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员工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处理结论。员工在受处罚之日起的一定时间表现良好,可撤销处罚。

第五章 奖罚实施说明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的罚款所得全部作为本部门的经费,专款专用,用于奖励部门表现优异的员工,有结余的用于部门活动。公司单独给予财务管理中心或部门人员的奖励或处以的罚款不列入。

第十四条:当月同一个人的奖罚可以进行相互抵消,抵消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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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次通报表扬等于一次通报批评。 (二)一次嘉奖等于一次罚款。

(三)一次特别奖励等于一次特别处罚。 (四)一次通报表扬等于三次口头警告。 (五)一次特别奖励等于三次通报批评。 (六)一次特别奖励等于四次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在员工手册的框架执行,是根据财务部工作性质和特点而对员工手册的细化,并根据员工手册的修订而相应更新。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总裁签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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