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轻松签发与办理现金支票
现金支票有两种,一种是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一种是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各单位使用现金支票或普通支票(以下均称现金支票)时,必须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现金使用范围及有关要求办理。
(l)签发现金支票必须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或收款人姓名,并只准收款方或签发单位持票向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转账结算,不得将现金支票流通。
(2)签发现金支票首先必须查验银行存款是否有足够的余额,签发的支票金额必须在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以内,不准超出银行存款账户余额签发空头支票。对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3)签发现金支票不得低于银行规定的金额起点,起点以下的用库存现金支付。支票金额起点为100元,但结清账户时,可不受其起点限制。
(4)要严格执行支票有效期限的规定。支票付款的有效期限为5天。有效期限从签发支票的次日算起,到期日如遇到假日顺延。过期支票作废,银行不予受理。签发支票必须填写当日日期,不得签发远期支票。
(5)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6)各单位在填写现金支票时,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填写支票中的有关栏目。现金支票需填写的内容有收款人和开户银行名称、支票号码、签发日期、签发人账号、大小写金额、用途等项目,填写时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潦草,不错漏,做到标准、规范,防止涂改。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碳索墨水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入负责。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由签发人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银行存款概念及其使用范围
银行存款是指企、事业单位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 融机构中的货币资金。它是现代社会经济交往中的一种主要资金结算工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是独立核算的企业,都必须在当地银行开设账户。企业在银行开设账户后,除按银行规定的企业库存现金限额,保留一定的库存现金外,超过限额的现金都必须存入银行。企、事业经济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货币收支业务,除按国 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直接支付的款项外,其他都必须按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通过银行账户进行转账结算。
教你如何进行现金收入核算
(一)填制审批原始凭证。
出纳人员在处理收款业务时,首先审核外来的原始凭证,如发票,各种收据,审核该项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该凭证所反映的商品数量,单价,金额是否正确,有无刮擦涂改迹象,有无相关负责人签章,对其票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编制记账凭证。
填制现金出纳凭证的内容必须齐全,书写清晰,数据规范,会计科目准确,编号合理,签章手续完备。
1、现金出纳凭证的内容必须齐全,凡是凭证格式上规定的各项内容必须逐项填写齐全,不得遗漏和省略,以便完整地反映经济活动全貌。 2、填写现金出纳凭证的文字,数字必须清晰,工整,规范。
3、记账凭证中所运用的会计科目必须适当。按照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现金出纳业务的性质,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应“收”和应“付”会计科目,需要登记明细 账的还应列明二级科目和明细科目的名称并据以登账。一般来说,出纳人员只涉及收付款凭证,不涉及转账凭证。对于收款凭证其借方科目为“现金”或“银行存款”, 其贷方科目则应根据经济业务内容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等;对于付款凭证,贷方科目为“现金”或“银行存款”,借方科 目也是根据经济业务内容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借记“原材料”、“物资采购”、 “管理费用”等。
4、现金出纳凭证要求连续编号以便备查,如一式三联的发票收据都应连续编号,按编号顺序使用。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联一起保存,不得撕毁。记账凭证一般是按月顺序编号,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将收付款凭证自每月第一笔业务顺序编至月末最后一笔业务;二是收付款凭证与转账凭证混合编号,但无论选择哪种 方式需注意的是不可以有漏号、重号错误。
5、现金出纳的签章必须完备。从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出纳人员办理收付款项以后,应在收付款的原始凭证上加盖 “收讫”,“付讫”戳记;记账凭证中要有凭证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人员的签章。
6、记账凭证审核。记账凭证审核包括以下方面:
(1)记账凭证记录的经济业务与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相符,记账凭证是否如实附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附件份数(张数)填列是否与实际份数(张数)一致。
(2)记账凭证中的应借,应贷账户的名称,金额及其对应关系是否正确无误。
(3)审核记账凭证中有关项目填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规范等。
(4)摘要栏的填写是否清楚,是否准确且简要说明了所附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内容。对于记账凭证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包括手续、内容的补办、补填或拒绝办理。对错误的凭证,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重新填制或更正错误。
7、现金出纳凭证的保管。现金出纳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重要的会计核算资料,同 时也是重要的经济档案,历史资料,是登记账薄的依据。因此其必须妥善保管,要将其按编号顺序进行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注明企业名称,记账凭证种类,起止号数,年度月份和起止日期,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其目的在于便于事后查找。
现金的使用范围以及限额的具体规定
现金是企业中流动性最强的一种货币性资产,是立即可以投入流通的交换媒介,可以随时用其购买所需的物资,支付有关费用,偿还债券,也可以随时存入银行。企业为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现金,用以购买零星材料,发放工资,缴纳税金,支付手续费或进行对外投资活动。企业现金拥有量的多少,是企业的偿债支付少的标志,是投资者分析判断企业财务状况好坏的重要指标。
根据国家现金结算制度的规定,企业收支的各种款项,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规定现金的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这里所说的职工工资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指由于个人向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提供劳务而由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向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包括新闻出版单位支付给作者的稿费,各种学校,培训机构支付给外聘教师的讲课费,以及设计费,装潢费,安装费,制图费,化验费,测试费,咨询费,医疗费,技术服务费,介绍服务理由,经纪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各种演出与表演费,以及其他劳务费用。
3、根据国家制度条例的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如退休金,抚恤金,学生助学金,职工困难生活补助。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如金银,工艺品,废旧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超过结算起点的应实行银行转账结算,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8、中同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如同采购地点不确定,交换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支出。对于这类支出,现金支取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除上述5、6两项外,其他各项在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的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存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予以支付。企业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二)规定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
1、库存现金限额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由开户银行给各单位核定一个保留现金的最高额度。核定单位库存限额的原则是,既要保证日常零星现金支付的合理需要,又要尽量减少现金的使用。开户单位由于经济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按必要手续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2、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管理。为了保证现金的安全,规范现金管理,同时又能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正常使用,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作为该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天数可以适当放宽在5天以上,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
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其核定具体程序为:
(1)开户单位与开户银行协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每日零星支出额×核定天数
每日零星支出额=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额(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和不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数
(2)出开户单位填制“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
(3)开户单位将申请批准书报送单位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再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开户单位凭开户银行批准的限额数作为库存现金限额。 3、各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支”现金。所谓“坐支”现金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自接用于现金支出。各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确有困难,由开户单位确定送存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应该在现金日记账上如实反映坐支情况,并同时报告开户银行,便于银行对坐支金额进行监督和管理。
4、企业送存现金和提取现金,必须注明送存现金的来源和支取的用途,且不得私设“小金库”。
5、现金管理“八不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现金管理应遵循“八不准”即: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7)不准发生变相货币;
(8)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现金付款业务的基本程序简介
1、填制原始凭证,出纳人员认真填制现金支出原 始凭证,经有关人员签字盖章,对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审核,确认原始凭证真实,合法,准确。
2、记账凭证的编制,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3、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记账凭证的登记现金日记账。
现金的提取具体程序以及注意事项
单位要支付现金必须具有一定的库存现金才能开展业务。当各单位需要用现金支付而库存现现金小于库存现金定额而需要现金补足时,按规定可以从银行提取现金,提取现金的程序:
1、签发现金支票。现金支票是由存款人签发,委托开户银行向收款人支付一定数额现金的票据。现金支票是支票的一种,是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
2、开户单位应按现金的开支范围签发现金支票。现金支票的金额起点为100元,其付款方式是见票即付。
3、签发现金支票应认真填写支票的有关内容,如款项用途,取款金额,签发单位账号,收款人名称(开户单位签发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是以自己为收款人)。加盖财务章和名章等。
取款人持出纳员签发的现金支票到银行取款时,先将现金支票交银行有关人员审核,审核无误后将支票交给经办单位结算业务的银行经办出纳人员,等待取款,银行经办人员对支票进行审核,核对密码及预留印件后,办理规定的付款手续,取款人应根据银行经办人员的要求回答应提取的数额,回答无误后银行经办人员即照支票付款。一般取款人收到银行出纳人员付给的现金时,应当面清点现金数量,清点无误后才能离开柜台,清点时要注意。
1、清点现金特别是在单位清点最好由两人以上同时进行。 2、清点现金应逐捆逐把逐张进行。
3、在清点时发现有残缺以及假钞应向银行要求调换。 4、所有现金应清点无误后才可以发现使用。
详细解析现金收支手续的严格规定
为了加强现金收支手续,出纳与会计人员必须分清责任,严格执行账、钱、物分管的原则,实行相互制约,加强现金收付业务的手续。
第一,企业应按规定编制现金收付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现金收支活动。 第二,企业的会计部门,出纳工作和会计工作必须合理分工,现金的收付保管应由出纳人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第三,严格执行现金清查盘点制度,保证现金安全完整。出纳人员每天盘点现金实有数,与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核对,保证账实相符。企业会计部门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及时发现或防止差错以及挪用、贪污、盗窃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如果出现长短款,必须及时查找原因。
第四,一切现金收入都应开具收款收据,即使有些现金收入已有对方付款凭证,也应开出收据交付款人,以明确经济职责;收入现金签发收据与经手收款,按要求也应当分开,由两个经办人分工办理,如销货收入应由经销人员负责填制发票单据,出纳人员据以收款,以防差错与作弊。
第五,一切现金收入必须当天入账,当天送存银行,如收进的现金是银行当天停止收款以后发生的,也应在第二天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应取得开户银行同意后,按双方协商的时间送存。
第六,不准利用银行存款账户代其他单位、个人存人或支取现金。
第七,一切现金支出都要有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名,经主管和有关人员审核后,出纳人员才能据以付款,在付款后,应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妥善保管。
国家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l)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绘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现金管理的原则
会计范畴中的现金又称库存现金,是指存放在企业并由出纳人员保管的现钞,包括库存的人民币和各种外币。现金是流动性最大的一种货币资金,它可以随时用以购买所需物资,支付日常零星开支,偿还债务等。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现金”一词,依国际惯例解释,是指随时可作为流通与支付手段的票证,不论是否法定货币或信用票据,只要具有购买或支付能力,均可视为现金。所以,现金从理论上讲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现金是指企业所拥有的硬币、纸币,即由企业出纳员保管作为零星业务开支之用的库存现款。广义现金则应包括库存现款和视同现金的各种银行存款、流通证券等。我国所采用的是狭义的现金概念。
现金管理就是对现金的收、付、存等各环节进行的管理。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第一,开户单位库存现金一律实行限额管理。
第二,不准擅自坐支现金。坐支现金容易打乱现金收支渠道,不利于开户银行对企业的现金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
第三,企业收入的现金不准作为储蓄存款存储。
第四,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企业的现金收入应于当天送存开户银行,确有困难的,应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第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现金,结算金额超过起点的,不得使用现金。
第六,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和限额内需要现金,应从开户银行提取,提取时应写明用途,不得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第七,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用现金。
二、出纳做什么
出纳做什么
顾名思义,出即支出,纳即收入。出纳工作是管理货币资金、票据、有价证券进进出出的一项工作。具体地讲,出纳是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办理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有关账务,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财务印章及有关票据等工作的总称。
出纳工作的四个特点
任何工作都有自身的特点和工作规律,出纳是会计工作的组成部分,具有一般会计工作的本质属性,但它又是一个专门的岗位,一项专门的技术,因此,具有自己专门的工作特点。主要特点有: (1)社会性。
出纳工作担负着一个单位货币资金的收付、存取任务,而这些任务的完成是置身于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大环境之中的,是和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转相联系的。只要这个单位发生经济活动,就必然要求出纳员与之发生经济关系。例如出纳人员要了解国家有关财会政策法规并参加这方面的学习和培训,出纳人员要经常跑银行等。因此,出纳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2)专业性。
出纳工作作为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岗位,有着专门的操作技术和工作规则。凭证如何填,日记账怎样记都很有学问,就连保险柜的使用与管理也是很讲究的。因此,要做好出纳工作,一方面要求经过一定的职业教育,另一方面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掌握其工作要领,熟练使用现代化办公工具,做一个合格的出纳人员。
(3)政策性。
出纳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其工作的每一环节都必须依照国家规定进行。例如,办理现金收付要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进行,办理银行结算业务要根据国家银行结算办法进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都把出纳工作并入会计工作中,并对出纳工作提出具体规定和要求。出纳人员不掌握这些政策法规,就做不好出纳工作;不按这些政策法规办事,就违反了财经纪律。 (4)时间性。
出纳工作具有很强的时间性,何时发放职工工资,何时核对银行对账单等,都有严格的时间要求,一天都不能延误。因此,出纳员心里应有个时间表,及时办理各项工作,保证出纳工作质量。
出纳工作的基本要求
做好出纳工作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它要求出纳员要有全面精通的政策水平,熟练高超的业务技能,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 (1)政策水平。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出纳工作涉及的“规矩”很多,如《会计法》及各种会计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及银行结算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成本管理条例及费用报销额度,税收管理制度及发票管理办法,还有本单位自己的财务管理规定等等。这些法规、制度如果不熟悉、不掌握,是绝对做不好出纳工作的。所以,要做好出纳工作的第一件大事就是学习、了解、掌握财经法规和制度,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出纳人员只有刻苦掌握政策法规和制度,明白了自己哪些该干,哪些不该干,哪些该抵制,工作起来就会得心应手,就不会犯错误。 (2)业务技能。
“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这对出纳工作来说是十分适用的。出纳工作需要很强的操作技巧。打算盘、用电脑、填票据、点钞票等,都需要深厚的基本功。作为专职出纳人员,不但要具备处理一般会计事务的财会专业基本知识,还要具备较高的处理出纳事务的出纳专业知识水平和较强的数字运算能力。出纳的数字运算往往在结算过程中进行,要按计算结果当场开出票据或收付现金,速度要快,又不能出错。这和事后的账目计算有着很大的区别。账目计算错了可以按规定方法更改,但钱算错了就不一定说得清楚,不一定能“改”得过来了。所以说出纳人员要有很强的数字运算能力,不管你用计算机、算盘、计算器,还是别的什么运算器,都必须具备较快的速度和非常高的准确性。在快和准的关系上,作为出纳员,要把准确放在第一位,要准中求快。
提高出纳业务技术水平关键在手上,打算盘、用电脑、开票据、都离不开手。而要提高手的功夫,关键又在勤,勤能生巧,巧自勤来。有了勤,就一定能达到出纳技术操作上的理想境界。另外,还要苦练汉字、阿拉伯数字,提高写作概括能力,使人见其字如见其人,一张书写工整、填写齐全、摘要精炼的票据能表现一个出纳员的工作能力。 (3)工作作风。
要做好出纳工作首先要热爱出纳工作,要有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和职业习惯。作风的培养在成就事业方面至关重要。出纳每天和金钱打交道,稍有不慎就会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出纳员必须养成与出纳职业相符合的工作作风,概括起来就是:精力集中,有条不紊,严谨细致,沉着冷静。精力集中就是工作起来就要全身心地投入,不为外界所干扰;有条不紊就是计算器具摆放整齐,钱款票据存放有序,办公环境洁而不乱;严谨细致就是认真仔细,做到收支计算准确无误,手续完备,不发生工作差错;沉着冷静就是在复杂的环境中随机应变,化险为夷。 (4)安全意识。
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各种印鉴,既要有内部的保管分工,各负其责,井相互牵制;也要有对外的保安措施,从办公用房的建造,门、屉、柜的锁具配置,到保险柜密码的管理,都要符合保安的要求。出纳人员既要密切配合保安部门的工作,更要增强自身的保安意识,学习保安知识,把保护自身分管的公共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来完成。 (5)道德修养。
出纳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要热爱本职工作,敬业、精业;要科学理财,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要遵纪守法,严格监督,并且以身作则;要洁身自好,不贪、不占公家便宜;要实事求是,真实客观地反映经济活动的本来面目;要注意保守机密;要竭力为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为单位的总体利益、为全体员工服务,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出纳工作的具体流程
出纳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办理银行存款和现金领取。
二、负责支票、汇票、发票、收据管理。
三、做银行帐和现金帐,并负责保管财务章。 四、负责报销差旅费的工作。
1、员工出差分借支和不可借支,若需要借支就必须填写借支单,然后交总经理审批签名,交由财务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出纳发款。
2、员工出差回来后,据实填写支付证明单,并在单后面贴上收据或发票,先交由证明人签名,然后给总经理签名,进行实报实销,再经会计审核后,由出纳给予报销。
五、员工工资的发放。 出纳工作细则:
工作事项及审验等程序 失误防范及纠正程序 现金收付
1、现金收付的,要当面点清金额,并注意票面的真伪。
若收到假币予以没收,由责任人负责。
2、现金一经付清,应在原单据上加盖“现金付讫章”。 多付或少付金额,由责任人负责。 3、把每日收到的现金送到银行。 不得“坐支”。
4、每日做好日常的现金盘存工作,做到账实相符
做好现金结报单,防止现金盈亏。下班后现金与等价物交还总经理处。 5、一般不办理大面额现金的支付业务,支付用转账或汇兑手续。 特殊情况需审批。
6、员工外出借款无论金额多少,都须总经理签字,批准并用借支单借款。 若无批准借款,引起纠纷,由责任人自负。 银行账处理
1、登记银行日记账时先分清账户,避免张冠李戴。开汇兑手续。 2、每日结出各账户存款余额,以便总经理及财务会计了解公司资金运作情况,以调度资金。
每日下班之前填制结报单。
3、保管好各种空白支票,不得随意乱放。 4、公司账务章平时由出纳保管。 每日下班后账务章交总经理处。 报销审核
1、在支付证明单上经办人是否签字,证明人是否签字。 若无,应补。
2、附在支付证明单后的原始票据是否有涂改。 若有,问明原因或不予报销。 3、正规发票是否与收据混贴。 若有,应分开贴。
4、支付证明单上填写的项目是否超过3项。 若超过,应重填。
5、大、小金额是否相符。 若不相符,应更正重填。
6、报销内容是否属合理的报销。
若不属,应拒绝报销,有特殊原因,应经审批。 7、支付证明单上是否有总经理签字。 若无,不予报销。
出纳工作的主要职能
出纳工作,是财会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总的方面来讲,其职能可概括为收付、反映、监督、管理四个方面。 (1)收付职能。
出纳的最基本职能是收付职能。企业经营活动少不了货物价款的收付、往来款项的收付,也少不了各种有价证券以及金融业务往来的办理。这些业务往来的
现金、票据和金融证券的收付和办理,以及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的办理,都必须经过出纳人员之手。 (2)反映职能。
出纳要利用统一的货币计量单位,通过其特有的现金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有价证券的各种明细分类账,对本单位的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进行详细地记录与核算,以便为经济管理和投资决策提供所需的完整、系统的经济信息。因此,反映职能是出纳工作的主要职能之一。 (3)监督职能。
出纳要对企业的各种经济业务,特别是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4)管理职能。
出纳还有一个重要的职能是管理职能。对货币资金与有价证券进行保管,对银行存款和各种票据进行管理,对企业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分析研究,为企业投资决策提供金融信息,甚至直接参与企业的方案评估、投资效益预测分析等都是出纳的职责所在。
出纳工作的基本原则
出纳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指内部牵制原则或者说钱账分管原则。 《会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钱账分管原则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例如,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支付,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审核、批准,出纳人员付款,记账人员记账;发放工资,应由工资核算人员编制工资单,出纳人员向银行提取现金和分发工资,记账人员记账。实行钱账分管,主要是为了加强会计人员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核对,提高会计核算质量,防止工作误差和营私舞弊等行为。
《会计法》专门规定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是由于出纳员是各单位专门从事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会计人员,根据复式记账原则,每发生一笔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必然引起收入、费用或债权、债务等账簿记录的变化,或者说每发生一笔货币资金收付业务都要登记收入、费用或债权、债务等有关账簿,如果把这些账簿登记工作都由出纳员办理,会给贪污舞弊行为以可乘之机。同样道理,如果稽核、内部档案保管工作也由出纳员经管,也难以防止利用抽换单据、涂改记录等手段进行舞弊的行为。当然,出纳员不是完全不能记账,只要所记的账不是收入、费用、债权、债务方面的账目,是可以承担一部分记账工作的。
总之,钱账分管原则是出纳工作的一项重原则,各单位都应建立健全这一制度,防止营私舞弊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和单位财产的安全。
出纳人员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后如发现问题责任如何确定?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对会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方责任的具体确定。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即便接替
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怎样办理出纳工作的交接手续?
《会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出纳交接要按照会计人员交接的要求进行。出纳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是出纳员应尽的职责,也是分清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责任的重大措施。办好交接工作,可以使出纳工作前后衔接,可以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
出纳工作交接要做到两点:一是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要办清手续;二是交接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交接要求进行财产清理,做账账核对;账款核对,交接清理后要填写移交表,将所有移交的票、款、物编制详细的移交清册,按册向接交人点清,然后由交、接、监三方签字盖章。移交表应存入会计档案。 出纳交接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交接准备。
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将出纳账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名章。
(2)出纳账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核对相符,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一致,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 (3)在出纳账启用表上填写移交日期,并加盖名章。
(4)整理应移交的各种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说明。
(5)编制“移交清册”,填明移交的账簿、凭证、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文件资料、印鉴和其它物品的具体名称和数量。 第二阶段,交接阶段。
出纳员的离职交接,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接交人员移交清楚。接交人员应认真按移交清册当面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出纳账和备查账簿余额进行点收。接交人发现不一致时,移交人要负责查清。
(2)出纳账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由移交人查明原因,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接交人应核对出纳账与总账、出纳账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由移交人查明原因,在移交清册中注明,并负责处理。 (4)接交人按移交清册点收公章(主要包括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和领导人名章)和其它实物。
(5)接交人办理接收后,应在出纳账启用表(见下表)上填写接收时间,并签名盖章。
第三阶段,交接结束。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必须具备: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及姓名,以及移交清册页数、份数和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移交清册一般一式三份,交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表1-1 出纳账启用表
账簿名称 全宗号 目录号
账簿页数 自第 页起至第 页止共 页 案宗号 盒号
使用日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保管期限 单位领导签章 会计主管签章
经管人员职别 姓 名 接管日期 签 章 移交日期 签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银行账户怎么管
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时 未达帐项的内容
企业已经入账,银行尚未入账的款项:
(1)企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已记作银行存款增加,而银行尚未办理入账手续。
(2)企业开出转账支票或其他付款凭证,企业已记银行存款减少,而银行尚未支付入账的款项。
详细解析银行存款利息的有关规定及计算方法
存款利息计算的有关规定:
1、存款的计息起点为元,元以下角分不计利息。利息金额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除活期储蓄在年度结息时并入本金外,各种储蓄存款不论存期多长,一律不计复息。
2、到期支取: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以一次为限。
4、逾期支取:自到期日起按存单的原定存期自动转期。在自动转期后,存单再存满一个存期(按存单的原定存期),到期时按原存单到期日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如果未再存满一个存期支取存款,此时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5、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仍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6、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7、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到期时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不办理提前支取,不计逾期息。 具体计算方法
1、计算活期储蓄利息:每年结息一次,7月1日利息并入本金起息。未到结息日前清户者,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利息算到结清前一天止。 确定存期:
在本金、利率确定的前提下,要计算利息需要知道确切的存期。在现实生活中,储户的实际存期很多不是整年整月的,一般都带有零头天数,这里介绍一种
简便易行的方法,可以迅速准确地算出存期,即采用以支取日的年、月、日分别减去存入日的年、月、日,其差数为实存天数。
例如:支取日:1998年6月20日-存入日:1995年3月11日= 3年3月9日按储蓄计息对于存期天数的规定,换算天数为:3×360(天)+3×30(天)+9如果发生日不够减时,可以支取“月”减去“1”化为30天加在支取日上,再各自相减,其余类推。这种方法既适合用于存款时间都是当年的,也适用于存取时间跨年度的,很有实用价值。
2、计算零存整取的储蓄利息到期时以实存金额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逾期支取时其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计息方法有几种,一般家庭宜采用“月积数计息”方法。其公式是:
利息=月存金额×累计月积数×月利率,其中:累计月积数=(存入次数+1)÷2×存入次数。
据此推算一年期的累计月积数为(12+1)÷2×12=78,以此类推,三年期、五年期的累计月积数分别为666和1830.储户只需记住这几个常数就可按公式计算出零存整取储蓄利息。
例:某储户1997年3月1日开立零存整取户,约定每月存入100元,定期一年,开户日该储种利率为月息4.5‰,按月存入至期满,其应获利息为: 应获利息=100×78×4.5‰=35.1元
3、计算存本取息的储蓄利息储户于开户的次月起每月凭存折取息一次,以开户日为每月取息日。储户如有急需可向开户银行办理提前支取本金(不办理部分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扣回每月已支取的利息。逾期支取时其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该储种利息计算方法与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相同,在算出利息总额后,再按约定的支取利息次数平均分配。
例:某储户1997年7月1日存入1万元存本取息储蓄,定期三年,利率年息7.47%,约定每月取息一次,计算利息总额和每次支取利息额为:利息总额=10000×3(年)×7.47%=2241元。每次支取利息=2241÷36(月)=62.25元。 4、计算定、活两便的储蓄利率:定活两便储蓄具有定期或活期储蓄的双重性质。存期三个月以内的按活期计算,三个月以上的,按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的六折计算。存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其公式:利息=本金×存期×利率×60%因定活两便储蓄不固定存期,支取时极有可能出现零头天数,出现这种情况,适用于日利率来计算利息。
例:某储户1998年2月1日存入定活两便储蓄1000元,1998年6月21日支取,应获利息多少元?
先算出这笔存款的实际存期为140天,应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三个月利率(年息2.88%)打六折计算。应获利息=1000元×140天×0.8%% (日利率)×60%=6.72元。
信用卡结算的基本特点以及使用规定
信用卡是银行、金融机构向信誉良好的单位、个人提供的,能在指定的银行提取现金,或在指定的商店、饭店、宾馆等购物和享受劳务时进行记账结算的一
种信用凭证。其基本形式是一张附有证明的卡片,通常用特殊塑料制成,其标准为:卡片长85.72mm,宽53.975mm,厚0.762mm(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上面印有发行银行的名称、有效期、号码、持卡人姓名等内容。我国目前发行的信用卡主要有:牡丹卡、长城卡、万事达卡、维萨卡、金穗卡、龙卡、太平洋卡等。图是交通银行发行的太平洋卡的基本式样。 使用信用卡结算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方便,可以凭卡在全国各地大中城市的有关银行提取存入现金或在同城、异地的特约商场、商店、饭店、宾馆购物和消费。
二是通用性,它可用于支取现金,进行现金结算,也可以办理同城、异地的的转账业务,代替支票、汇票等结算工具,具有银行户头的功能。
三是在存款余额内消费,可以善意透支。信用卡的持卡人取现或消费以卡内存款余额为限度,当存款余额减少到一定限度时,应及时补充存款,一般不透支,如急需,允许在规定限额内小额善意透支,并计付透支利息。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2年12月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各银行的具体规定,信用卡的使用具有以下基本规定:
(1)发卡银行对于约定商店拒绝接受信用卡不负责任。
(2)信用卡若丢失或被窃,应立即向发卡银行申请挂失,在挂失生效前被非法使用的款项仍由本人负责。
(3)信用卡只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持卡人对凭信用卡而发生的付款应负完全责任。
(4)信用卡使用有一定期限,有效期满如需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 (5)银行信用卡备用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6)信用卡允许小额善意透支,透支额度公司卡为5000元,个人普通卡为1000元。透支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二十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各银行对于其发行的信用卡都有自己的规定。 银行结算凭证的概念及基本内容
银行结算凭证,是收付款双方及银行办理银行转账结算的书面凭证。它是银行结算的重要组成内容,也是银行办理款项划拨、收付款单位和银行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不同的结算方式,由于其适用范围、结算内容和结算程序不同,因而其结算凭证的格式、内容和联次等也各不相同。比如银行汇票结算方式的结算凭证包括银行汇票委托书、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挂失电报等,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结算凭证包括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协议、贴现凭证等等。
尽管各种结算凭证的格式、联次和办理程序不同,其具体内容也有较太差别,但各种结算凭证的基本内容大致相同。这些基本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l)凭证名称;(2)凭证签发日期;(3)收、付款单位的名称和账号;(4)收、付款单位的开户银行的名称;(5)结算金额;(6)结算内容;(7)凭证联次及其用途;(8)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签章。
企业办理银行结算需交纳的费用及其核算
企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按规定需要向银行支付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凭证工本费、手续费、邮电费。此外,如果单位违反银行结算纪律和规定的行为,银行还要按规定收取一定的罚款。
(1)凭证工本费的核算。银行收取凭证工本费分为当时计收和定期汇总计收两种方式。
各单位向银行领购各种结算凭证时,按规定应填制一式三联的结算凭证领用单,并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审查无误后,实行当时计收的,向领用人收取结算凭证工本费,并在第一联结算凭证领用单中加盖“转讫”章或“现金收讫”章后退回给领用人。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结算凭证领用单第一联和银行收费凭证编制现金或银行存款付款凭证。
例:某单位12月20日向银行领购结算凭证10本,用现金支付凭证工本费50元,财务部门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结算凭证领用单和银行收费凭证编制现金付款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 50 贷:现金 50
如果采用定期汇总收费的,则领购时不直接支付,其汇总收费时一次性转账结算。银行汇总收费时向各单位发出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作为支款通知。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银行特种转账借方凭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会计分录为: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2)银行手续费和邮电费。银行办理结算业务,按规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另外,银行办理结算业务还需向客户收取邮电费。邮电费和手续费合在一起交纳。
银行收取手续费和邮电费也采取当时计收和定期汇总计收两种方法。当时计件的,各单位在办理结算时直接用现金交纳或者直接办理转账,财务部门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有关凭证(如汇票委托书第一联等)和银行收费凭证编制现金或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核算方法和工本费相同。采用汇总计收的,应根据银行特种借方凭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核算方法和工本费相同。
(3)结算罚款。各单位在办理结算过程中,由于违反结算纪律和银行结算的有关规定如签发空头支票等而被银行处以罚款时,各单位应根据银行的罚款凭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记“营业外支出”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教你办理银行账户变更 迁移 合并和撤销
(1)账户变更。开户单位由于人事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单位财务专用章、财务主管印鉴或出纳员印鉴的,应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并出具有关证明,经银行审查同意后,重新填写印鉴卡片,并注销原预留的印鉴卡片。 单位因某些原因需要变更账户名称,应向银行交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函件,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新执照,经银行审查核实后,变更账户名称,或者撤销原账户,重立新账户。
(2)迁移账户。单位发生办公或经营地点搬迁时应到银行办理迁移账户手续。如果迁入迁出在同一城市,可以凭迁出行出具凭证到迁入行开立新户,搬迁异地应按规定向迁入银行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在搬迁过程中,如需要可要求原开户银行暂时保留原账户,但在搬迁结束已在当地恢复经营活动时,则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开户银行结清原账户。
(3)撤销、合并账户。各单位因机构调整、合并、撤销、停业等原因,需要撤销、合并账户的,应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同意后,首先要同开户银行核对存贷款户的余额并结算全部利息,全部核对无误后开出支取凭证结清余额,同时将未用完的各种重要空白凭证交给银行注销,然后才可办理撤销、合并手续。由于撤销账户单位未交回空白凭证而产生的一切问题应由撤销单位自己承担责任。
另外,按照规定,连续在一年以上没有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开户银行经过调查认为该账户无须继续保留即可通知开户单位来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开户单位接通知后一个月内必须办理,逾期不办理可视为自动销户,存款有余额的将作为银行收益。
切记银行帐户管理的基本规定
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帐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存款人不得违反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存款人的帐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帐户。 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帐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帐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帐。
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银行账户的分类及开户条件简介
银行账户是各单位为办理结算和申请贷款而在银 行开立的账户,银行账户是各单位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信贷以及现金收支业务的 主要工具。具有反映和监督国民经济各部门经济活动的作用。凡新办的企业或公司在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后,可选择离办公地点附近的银行申请开 设自己的结算账户。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账户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 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四种。
1、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 它是各独立结算单位或实行独立核算企业在银行开立的主要账户。按照规定是每一存 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日常的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此账户办理。
(1)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当事人应具备的资格。 ①企业法人;
②企业法人内部单位核算的单位;
③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④实行财政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⑤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⑥外国驻华机构; ⑦社会团体;
⑧单位附属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⑨外地常设机构;
⑩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承包户和个人。 (2)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所需证明文件,按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 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①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②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③军队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 ④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⑤驻地有关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⑥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⑦个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
2、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 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 以通过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但不能支取现金。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况的存款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并须提供以下的证明文件。
(1)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 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2)与基本存款人账户的存款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可申请开立该 账户,并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基本存款户的存款人同意其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3、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存 款人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1)外地临时机构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 时执照。
(2)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单位个人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出具当地有关部门同 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文。
4、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特定用途而开立的账户。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
账户,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1)存款人特定的用途的资金,由存款人向开户银行出具相应证明可开立该账户。特定用途的资金范围包括基本建设的基金,更新改造的资金。特定用途并需要专门管 理的资金。
(2)存款人须向开户银行出具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或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等证明文件。
银行存款概念及其使用范围
银行存款是指企、事业单位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 融机构中的货币资金。它是现代社会经济交往中的一种主要资金结算工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是独立核算的企业,都必须在当地银行开设账户。企业在银行开设账户后,除按银行规定的企业库存现金限额,保留一定的库存现金外,超过限额的现金都必须存入银行。企、事业经济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货币收支业务,除按国 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直接支付的款项外,其他都必须按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通过银行账户进行转账结算。
四、如何结算票据
单位内部加强对支票结算的管理的方法
为了避免发生丢失、被盗、空头等情况,防止由于管理不善而给单位带来经济损失,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支票结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支票结算的管理和控制,具体包括:
(1)支票的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指定的出纳员专门负责,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
(2)支票和预留银行印鉴、支票密码单应分别存放,专人保管。
(3)有关部门和人员领用支票一般必须填制专门的“支票领用单”,说明领用支票的用途、日期、金额,由经办人员签章,经有关领导批准。
(4)支票由指定的出纳员专人签发;出纳员根据经领导批准的“支票领用单”按照规定要求签发支票,并在支票签发登记簿上加以登记。 (5)各单位不准携带盖好印鉴的空白支票外出采购。
如果采购金额事先难以确定,实际情况又需用空白转账支票结算时,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出纳员可签发具有下列内容的空白支票:定时(填写好支票日期)、定点(填写好收款单位)、定用途(填写好支票用途)、限金额(在支票的右上角再加注“限额××元”宇样)。
各单位签发空白支票要设置“空白支票签发登记簿”,实行空白支票领用销号制度,以严格控制空白支票的签发。“空白支票签发登记簿”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领用日期、支票号码、领用人、用途、收款单位、限额、批准人、销号。领用人领用支票时要在登记簿“领用人”栏签名或盖章;领用人将支票的存根或未使用的:支票交回时,应在登记簿“销号”栏销号并注明销号日期。“空白支票签发登记簿的”基本格式如表4-2(略)。
(6)建立、健全支票报账制度。单位内部领用支票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按规定及时报账,遇有特殊情况与单位财务部门及时取得联系,以便财务部门能掌握支票的使用情况,合理地安排使用资金。
(7)为避免签发空头支票,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往来账,了解未达账项情况,准确掌握和控制其银行存款余额,从而为合理地安排生产经营等各项业务提供决策信息。
(8)为避免收受空头支票和无效支票,各单位应建立收受支票的审查制度。为防止发生诈骗和冒领,收款单位一般应规定必须收到支票几天(如三天、五天)后才能发货,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将收受的支票提交银行,办妥收账手续。遇例假日相应推后发货时间,以防不法分子利用假日银行休息无法办妥收账手续进行诈骗。
(9)一旦发生支票遗失,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或者请求银行和收款单位协助防范。
办理商业汇票业务应注意哪些事项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办理商业汇票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办理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2)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应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即承况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依《支付结算办法》第78条规定,详细记载必须记载事项。
(4)我国目前使用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所采用的都是定目付款形式,出票人签发汇票时,应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5)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远均应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6)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必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贴现银行办理转贴现、品发运单据复印件。贴现利息的计生机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银行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商业汇票的票款结算一般采用委托收款方式。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
汇票结算方式--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 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1、支票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2、支票使用中需注意问题:
(1)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印 有“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 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 不符合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 面金额处以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4)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 收款的支票,应通知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入账,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为委 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 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持票人持用 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后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 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 (5)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内。
票据结算方式----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 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1)银行汇票记载内容: ①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③出票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2)银行汇票办理方法。银行汇票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其办理办法如下。
①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 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签章。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②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③收款人收到银行汇票,认真审核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致;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个人;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山票金额一致;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3)银行汇票使用中需要注意的内容:
①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估算金额为准。
②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③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④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
2、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五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1)商业汇票记载事项与“银行汇票”相同,但需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 行承兑汇票”字样。
(2)商业汇票办理方法与银行汇票办理方法相同。 (3)商业汇票使用中需注意的内容:
①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②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③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④商业汇票的付款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⑤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款交存其开户银行。 ⑥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以向银行办理贴现,但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第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第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额商业汇票交回银行注销。
票据结算方式--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 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 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其结算款 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1、委托收款记载事项: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的名称; (4)收款人的名称;
(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签章。
委托收款人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银行名 称。 2、委托收款办理方法。
委托: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 有关的债务证明。付款: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通知付款人后,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当日书面通知银 行付款。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是足额支付的,应通知被委托银行向收款 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按照有关办法规定,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应将其 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通知书邮寄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教人。 3、委托收款使用中需注意:
(1)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有权提出拒绝付款。
(2)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 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可以使用同 城特约委托收款。
票据结算方式--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 10000元和50000元,其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1、银行本票记载事项: (1)表明“银行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的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2、银行本票办理方法。
(1)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 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
(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用于转账的,在银 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 上划去“转账”字样,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印压出票金额,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 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
(3)收款人接受银行本票后,要审查以下内容: ①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②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③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④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不定额银行本票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
⑤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被背书人。 3、银行本票使用中须注意的内容: (1)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2)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3)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本人的身份证证件。 票据结算方式--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 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别载体卡片。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1、信用卡的使用范围。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请领 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领个人卡。 2、信用卡申领方法。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 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存款账户并发给信用卡。
3、信用卡使用需注意的问题:
(1)单位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人其账户。
(2)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3)单位信用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4)持卡人带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特约单位并在签购单上签名确认。
(5)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 (6)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7)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普通卡量高不得超过5000元,透 支期限最长60天。
(8)持卡人不得恶意透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9)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
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票据按照付款时间分类,可以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即期票据是指付款人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款给持票人,如支票及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
票据按受款人记载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记名票据和不记名票据。记名票据是指在票据上注明受款人姓名可由受款人以背书方式转让,付款人只能向受款人或其指定的人付款的票据。不记名票据是指票面上不记载受款人姓名,可不经背书而直接以交付票据为转让,付款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什么是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2)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
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4)参加承兑。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
(5)保证。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6)保付。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支票一旦经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样,并经签名后,付款人便负绝对付款责任,不论发票人在付款人处是否有资金,也不论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间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发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须按规定付款。 在具体操作时,票据行为表现为票据当事人把行为的意思按照法定的方式记载在票据上,并由行为人签章后将票据交付。它包括三方面内容,即记载、签章和交付。
所谓记载,通俗地讲就是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写明所要记载的内容,如签发票据时应写明票据的种类、金额、无条件支付命令、签发票据日期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承兑汇票时写上“承兑”字样,保证时应写上“保证”或‘担保”字样。
所谓签章,即是指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它表明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自然人签章是指在票据上亲自书写其姓名或加盖其私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按照《票据法》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而不能用笔名、艺名等来代替。
所谓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应将票据交付给执票人。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记载,并进行签章后,票据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票据被交付给了对方,票据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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