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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工程“鸠兹杯”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2023-07-24 来源:V品旅游网


芜市建[2009]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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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工程“鸠兹杯”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激励企业增强品牌意识,加强质量及安全管理,争创优质、精品工程,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体水平的提高,经研究决定在我市继续开展建设工程“鸠兹杯”奖评选活动。现将修订后的《芜湖市建设工程“鸠兹杯”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

芜湖市建设工程“鸠兹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鼓励我市建筑企业加强管理,增强质量意识,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进一步规范、促进我市“鸠兹杯”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鸠兹杯”奖是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鸠兹杯”奖的评选对象为我市境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是在我市优良工程基础上能代表我市最高工

程质量水平的工程。

第三条 “鸠兹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导下,遵循“政府组织、协会主办、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由芜湖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鸠兹杯”奖评选前,由市建筑业协会抽调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评选结果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定并发布。

第四条 “鸠兹杯”奖,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施工企业共同申报,经有关部门择优推荐后进入评选,获奖数额根据当年工程总量确定,申报省和国家级的优秀奖项,应从“鸠兹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评选“鸠兹杯”奖的工程应是已经实现设计文件规定的全部功能,竣工验收一年以上并投入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的规模按以下规定:

1.6000座以上的体育场;

2. 2000 座以上的体育馆;

3. 600座以上的游泳馆;

4. 600座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

5.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综合楼、工业厂房等公共建筑;

6. 工作量为600万元以上的公交保养场、排水工程;

7. 工作量为6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

8.工作量1000万元以上的道路、广场、桥梁、防洪工程;

9.用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10.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或3万立方米/日以上的供水厂、2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

11.1万立方米以上的燃气储备站、5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储备站。

(二)住宅工程规模为: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多层住宅,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组团(按规定要求完成绿化及道路、公建配套建设)。

(三)其他工程。未具体列出规模标准的工程,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发生过损失在10万元以上质量事故或一般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的工程;

(三)已参加过“鸠兹杯”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四)未实行监理的工程;

(五)住宅工程入住率小于80%的工程,住宅小区或区内组团入住率小于70%的工程;

(六)未按规定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政策标准的工程;

(七)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的工程;

(八)使用国家或本省、市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和对环境有毒害污染的工程;

(九)施工过程中,文明施工受到过查处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鸠兹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建设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且为纳入创“鸠兹杯”奖创优计划的工程;

(二)工程设计先进、合理,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附属设施配套齐全;

(三)按照规定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被评为市优良工程,为本市同类工程的先进水平;

(四)工程交付使用后,未改变原设计用途;未发生用户装修破坏结构现象;无用户确因严重质量问题投诉;

(五)小区或组团的住宅建筑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单位工程优良率在50%以上;

申报工程的施工现场应积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第八条 一个工程只能由一个主要施工企业申报“鸠兹杯”奖。主要参建单位不得超过三个,各参建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应超过工程总量的20%。申报表中应附参建单位的合同、质量评定结论和承包的工程内容等。

第九条 住宅小区或组团由多家施工企业共同完成,应由完成工作量最多的企业申报,也可由小区开发单位申报。

第十条 申报“鸠兹杯”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主厂房和其它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二)在交通、水利、市政和园林等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三)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修装饰的施工;

第十一条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允许有三家建筑施工企业申请作为“鸠兹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

(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20%以上;

(三)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包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合格。

第十二条 两家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有联合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鸠兹杯”奖。如果由多家建筑施工企业共同完成的项目。也可作为承建单位的联合申报,但承建单位数量不宜超过三家;如果多家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基本相同,也可由建设(开发)单位申报。

第四章 申报程序与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鸠兹杯”奖申报程序:

(一)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须向芜湖市建筑业协会和芜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创“鸠兹杯”奖计划。

(二)符合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的工程,由申报单位填报《芜湖市建设工程“鸠兹杯”奖申报表》两份,提交芜湖市建筑业协会。

第十四条 “鸠兹杯”奖申报材料:

(一)《“鸠兹杯”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申报资料总目录;

(三)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五)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市暂定优良工程证书复印件;

(六)总承包或主承建单位承建合同、主要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复印件;

(七)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监理合同复印件;监理评估报告。

(八)工程使用单位(住宅工程应有70%以上住户)对工程质量满意的证明;

(九)能反映工程概况和施工过程中关键部位质量情况的彩照(附文字说明)10张左右(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工程项目每个单位工程不少5张)。也可附有解说词的工程录像带一合(或多媒体光盘)。以上材料应整理成册(用A4纸),装订整齐。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十五条 为保证参选工程的质量水平,审核申报工程是否符合要求,市建筑业协会会同市质监站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复查小组,对申报“鸠兹杯”奖工程进行复查,复查分为

对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和对工程实物的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形式审查由市建筑业协会组织进行,审查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形式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现场核查由市建筑业协会从评审专家库中抽调3-7名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各类专业人员对工程实物质量现场核查。工程现场核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情况的介绍,主要介绍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项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评定结果;

(二)现场核查工程质量状况,凡是核查组要求查看的内容和部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四)查阅工程的质量技术管理资料及工程有关的内业资料;

(五)复查组形成复查报告和工程质量评定意见并签名负责。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八条 根据形式审查和现场核查的结果,由市建筑业协会将工程项目名单提交“鸠兹杯”奖工程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较高质量管理水平的7名以上(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城乡建委核准。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在审阅申报资料及工程核查情况报告后,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的工程方可报市城乡建委审定。

第二十条 市城乡建委审定前,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荣获“鸠兹杯”奖工程的单位,授予“鸠兹杯”奖杯和“鸠兹杯”奖证书,并进行通报表彰,上网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市或本单位实际,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三条 荣获“鸠兹杯”奖的工程是申报省优“黄山杯”奖工程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 荣获“鸠兹杯”奖工程的单位和项目经理,在有关企业资质评审或评先评优活动中优先考虑。

第八章 纪律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六条 复查人员及评审委员要坚持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者,取消其参加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已获“鸠兹杯”奖的工程,若发现有质量隐患;或有用户因质量问题投诉并查实确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或用户有较大意见的,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向市建筑业协会提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原《芜湖市建设工程“鸠兹杯”奖评选办法(试行)》(芜市建[2003]302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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