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维护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中学生,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班会上认真检讨,情节严重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1)课间迟到一周累计三次或无故旷课两节的。 (2) 故意破坏环境,随手乱人垃圾,墙壁乱涂乱画的。(3)课间在走廊里打闹,扰乱他人学习、或扰乱课堂、自习纪律的。(4) 无故不参与做操、升旗等相关集会的。(5)抄袭他人作业,上课玩手机、睡觉的。(6) 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或侮辱、讽刺挖苦自管会学生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并在大会上批评通报,处罚在校园内捡垃圾一周。
(1)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10 节至 15 节的学生。(2)对涉及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3)偷盗,勒索、诈骗财物,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的学生;(4)故意破坏公共财物(照价赔偿),价值在20元以下的学生。(5)经常扰乱课堂纪律,屡教不改,在课堂上顶撞老师的。(6)与校外人员不正常往来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尚未造成后果的。(7)酗酒、吸烟的学生。(8)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凶器等进入校园,在校园内燃放鞭炮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家长带回教育一周,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处分。
1、放学后在校门口聚众生事,与社会闲杂人员过分接近,充当各种帮凶者。
2、携带、私藏管制刀具或其它凶器进入校园,或在校内外为他人提供管制刀具或其他凶器者。
3、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政教处处理,态度恶劣者。 4、打架情节严重(打架者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且不服从班主任和政教处相关人员教育者。
注:对于严重违纪的学生,违纪事件存入档案,禁止其学籍档案的流动转出。
201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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