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模拟法庭
丁新,贾浩是惠州市第44中学的学生,吴然是社会无业青年,与贾浩相识。有一天在学校饭堂贾浩被丁新插队后发生争执,被老师训斥,贾浩气不过,去找吴然打算教训丁新。第二天,贾浩约吴然在丁新放学回家途中等候,丁新出现后,两人上前将丁新拦住,对丁新进行殴打,丁新撒腿就跑,吴然遂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向丁新头部砍去,丁新被砍倒在地后,贾浩、吴然又在丁新身上猛踢几脚,丁新大呼“救命”。两人就立即逃跑。贾浩于第二天向学校保卫科投案自首,吴然于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
[书记员] (到庭宣读):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
1、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吸烟、随地吐痰;
(5)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6)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
(7)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用其他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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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为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请进入法庭的人员关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无线电通讯接收器、
2、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摄影器材和无线电通讯工具,责令退出法庭或请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3、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蒋小蓉已到庭,被告人贾浩、吴然已在庭外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审判长]:(敲击法槌)惠城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本庭现在审理的是公诉机关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贾浩、吴然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
传被告人贾浩、吴然到庭,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第一被告人姓名?
贾:贾浩,
审判长: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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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男。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
贾:2005年5月17日生
审判长:民族?
贾: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贾:初中文化
审判长:职业?
贾:学生
审判长:家庭住址?
贾:住本市惠城区阳光花苑52号。
审判长:什么时候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
贾: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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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第二被告人姓名?
吴:吴然
审判长:性别?
吴:男。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
吴:1994年8月12日生
审判长:民族?
吴: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吴:初中文化
审判长:职业?
吴:无业
审判长: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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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住本市惠城区滨河村15号。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吴:有,2011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4年1月9日刑满释放。
审判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没有?何时收到?
贾浩:收到了。
吴然:收到了。
贾浩:2019年8月16日收到的。
吴然:2019年8月16日收到的。
[审判长]:因被告人贾浩审判时不满18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74条之规定惠城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依法不公开审理本案。
[审判长]: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陈振霞担任审判长,张宇 担任书记员进行法庭记录,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小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贾浩及被告人吴然到庭参加诉讼。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明出庭为被告人贾浩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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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除了可以委托聘请的律师辩护外,还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述权利是否听清?
贾浩:听清了。
吴然: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贾浩,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贾:不需要
审判长:被告人吴然,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吴:不需要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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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镇朝检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贾浩,男,2005年5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学生。惠州市44中学中学生。住本市惠城区阳光花苑52号。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拘留,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然,男,1994年8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本市惠城区滨河村15号。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拘留,8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吴然曾于2011年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贾浩、吴然寻衅滋事一案,由惠州市惠城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贾浩在本市44中食堂内,因排队买饭与丁新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贾浩遂纠约被告人吴然欲对丁新实施报复,次日下午17:30分,被告人在丁新放学回家途中,将其拦住,吴然上前打了丁新一个耳光,丁新逃跑,被告人随后追赶,被告人吴然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向丁新头部砍去,致其头部一8厘米长的创口,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丁新被砍倒在地,被告人贾浩、吴然又对丁新身上猛踢几脚,后被告人贾浩、吴然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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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浩、吴然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贾浩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 被告人贾浩、吴然 系主犯;被告人贾浩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应从重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蒋小蓉
2019年8月16日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贾:听清楚了
吴:听清楚了
审判长:下面分别进行法庭调查,先将被告人吴然带下法庭候审。
被告人贾浩,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有无异议?
贾: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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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贾浩,公诉人问你的问题,希望你能如实回答。
贾:好的
公诉人:你与丁新是否认识?
贾:以前不认识,在学校食堂吵架后才认识他的.
公诉人:你与吴然是否认识?
贾:乙然是我在游戏机室认识的朋友,经常在一起打游戏机。
公诉人:你与丁新有什么矛盾?
贾:在8月10日我在食堂买饭时,他没有排队,我说了他几句,他反而骂我,我们就发生了争吵,丁新还打了我一拳,后来被在场的老师劝阻,我心里不服气,心想是他不对,居然还敢打我,让我当众出丑,很没面子,就想教训他一下。
公诉人:你想怎样教训他?
贾:当天晚上,我在游戏机室正好遇见吴然,就和他谈到中午的这件事,请他帮忙,他说帮我摆平。
公诉人:你把打丁新的经过详细讲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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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第二天下午快5点钟时,我就把吴然喊到学校,一起在丁新回家的路上守侯,等了大约半个小时,看到丁新正好一个人回家,我们两人就上前拦住了他,吴然甩了他一个耳光,骂他“叫你嘴欠,打死你!”丁新一看不对,撒腿就跑,我们两个人就追上去,吴然从衣服内掏出一把这么长的砍刀,对他的头部砍了一刀,丁新当时捂着头就倒在地上,头部还流着血,我们三人上前又狠狠地踢了他几脚,丁新大喊“救命!”我们三人就跑了。
公诉人:你是怎么归案的?
贾:事发后,我心中十分害怕,不敢回家,就在学校附近转了一个晚上,后来我第二天一早到学校自首了。
公诉人:你现在对你的行为有什么认识?
贾:当时自己太冲动了,也没考虑到会造成这样的后果。
公诉人: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问题要发问?
辩:被告人贾浩,你是哪年出生的?
贾:2005年5月17日。
辩:也就是说案发时你还未满18周岁?
贾: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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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2019年8月10日当天,你和丁新因为什么原因发生争吵?
贾:买饭排队时他插队。
辩:争吵过程中,谁先动的手?
贾:丁新先打我一拳
辩:你有没有还手?
贾:没有
辩:2019年8月11日下午,你喊吴然到学校,当时有没有叫他带刀?
贾:没有
辩:在丁新受伤住院期间你是否去看过他?
贾:有的
辩:有没有对其进行经济上的补偿?
贾:有的,我去看他时给了他1000块钱。
辩: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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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人贾浩带下法庭,将被告人吴然带上法庭。
审判长:被告人吴然,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吴: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诉人讯问被告人乙然。
公诉人:被告人吴然,公诉人诉人讯问你的问题,希望你能如实回答。
吴:好的。
公诉人:你与本案被害人丁新是否认识?
吴:以前不认识。
公诉人:你与贾浩是否认识?
吴:贾浩是我在游戏机室认识的朋友,我们常在一起打游戏机。
公诉人:你与丁新有矛盾吗?
吴:没有。
公诉人:你不认识丁新,又与他无矛盾,为何要打他、砍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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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我和贾浩打游戏机时,他说被他同学欺负了,要我帮他摆平,出于朋友义气,我就和他一起去了。我们打他时,他要跑,我一急就拿出刀就砍了他。
公诉人:是贾浩让你带的刀吗?
吴:不是。
公诉人:你为什么带刀?
吴:我……我当时也没想那么多。
公诉人:被害人丁新头部的伤是你砍的吗?
吴:是的。
公诉人:你还对他做了什么?
吴:我一开始打了他一记耳光,还骂了他,最后又踢了他两脚。
公诉人:后来呢?
吴:后来我们就跑了,后来我就被公安机关抓了。
公诉人: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吴:有。2011年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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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公诉人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带被告人贾浩上庭。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诉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证明本案的证据有:
在卷宗第一册第三册第20页,21页,22页,有被告人贾浩,吴然的供述和当庭三被告人的供诉一致,在此不再宣读。
在卷宗第二册第38页,39页,有门诊病历证明被害人丁新头部审判长达8厘米刀口,被害人医药费单据15张,计8000元。
审判长:请执行法警将公诉方证据交被告人及辩护方质证,请法警将证据材料交给合议庭查看。请法警将证据放于物证台,被告人对此项证据有无异议?
贾:没有
吴: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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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在卷宗第二册第43页有法医鉴定一份。
活体损伤鉴定书
镇公刑活体检字(2019)第38号
被检验者:丁新,男,15岁。惠州市惠城区人。分析意见: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丁新之损伤符合第32条规定,构成轻伤。鉴定结论:丁新之伤为轻伤,检验人:王飞(主任医师)许平(法医师)
审判长:请执行法警将公诉方证据交被告人及辩护方质证,请法警将证据材料交给合议庭查看。请法警将证据放于物证台 。
审判长:被告人贾浩,吴然对公诉人诉人刚才宣读的鉴定书有无意见?
贾: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吴 : 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公诉人宣读公安机关的提取笔录:2019年8月11日下午,我局值班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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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张浩,李士华接到44中学的报警,两位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见一学生倒在地上,当即送伤者到医院救治并从现场提取砍刀一把。后经鉴定刀上有新的血迹,刀柄有吴然的指纹,惠州市惠城区公安分局。2019年8月12日,
公诉人:现在向法庭申请出示物证砍刀一把,请法庭准许
审判长:本庭准许,请执行法警将公诉方证据交被告人及辩护方质证,请法警将证据材料交给合议庭查看。请法警将证据放于物证台,被告人对此项证据有无异议?
吴:是这把刀
审判长:被告人吴然,你是用这把刀砍的丁新吗?
吴:是的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在卷宗第三册第61页,有44中学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贾浩到学校自首,在卷宗第一册第30页有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贾浩案发时不满18周岁。在卷宗第三册第43页有惠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和惠州市少管所出具的释放证,证实被告人吴然曾于2011年1月10日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14年1月9日刑满释放。公诉人举证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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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请执行法警将公诉方证据交被告人及辩护方质证,请法警将证据材料交给合议庭查看。请法警将证据放于物证台,被告人对此项证据有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举证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吴然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吴然:有。这里是我的家人代我赔偿给被害人丁新的医疗费,营养费5000元的收条
审判长:请执行法警将公诉方证据交公诉方质证,请法警将证据材料交给合议庭查看。请法警将证据放于物证台。
审判长:公诉人对此份收条有无异议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贾浩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贾辩:有。现提供贾浩在校表现情况证明一份,证明贾浩平时表现尚可,并无前科劣迹。该次犯罪属初犯,偶犯。
审判长:请执行法警将公诉方证据交公诉方质证,请法警将证据材料交给合议庭查看。请法警将证据放于物证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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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审判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受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发表以下公诉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我国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诉人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动机呈多样性,如有的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获取某种精神上的满足。该罪在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如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是指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本案中被告人贾浩因与丁新发生口角,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纠约无业青年吴然在放学路上对丁新实施殴打,并致丁新轻伤,他们公然蔑视法纪和社会公德,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更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他们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量刑情节
1、 被告人贾浩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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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浩提起犯意,且纠约他人;被告人吴然积极实施殴打,均起主要作用,系共同犯罪的主犯。
3、 被告人贾浩犯罪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所犯罪行,符合自首的条件,可以从轻处罚。
4、 被告人吴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有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审判长:被害人发言。
被害人:在这件事的起因上,我也有一定的过错,如果当时我能客气一点、忍让一点,事情就不会发生,所以我觉得同学之间应当相互宽容、相互理解,遇事要冷静,不要冲动,希望其他同学和我们一样,都能从这件案件中吸取教训。
审判长:被告人贾浩的辩护人为被告人贾浩辩护。
贾辩:尊敬的审判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在本案被告人贾浩父母的委托下,本人受丽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出庭担任被告人贾浩的辩护人。
本辩护人受理本案后,在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时便介入此案,通过会见被告人并对其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针对被告人紧张、焦虑的思想状态进行了耐心的法制教育,告之在侦查起诉阶段要实事求是的供述案情,积极的配合司法人员的讯问,争取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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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阅卷及必要的社会调查,本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贾浩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定性无异议,现就被告人贾浩所具备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酌定从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贾浩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贾浩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也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贾浩系初犯、偶犯,且无前科劣迹,其犯罪后能真诚悔罪,确有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决心,学校、家庭都愿意对其进行帮助教育。我坚信法律的神圣与公平,期待着贵院依法对我的当事人作出公正的裁判,给被告人贾浩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他毕竟还是个孩子。
希望未成年被告人贾浩以及旁听人员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在以后的成长道路上,认真的学习法律知识,注重个人品格修养的提高,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要沉迷于网络游戏,培养正确的是非荣辱观,善交良友,相互宽容、相互理解,正确处理生活中遇到的矛盾,顺利完成自己的学业,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辩护意见发表完毕,谢谢!
审判长:被告人吴然可以自行辩护。
吴:是贾浩让我去帮他的,我知道我错了,我不该去,更不该带刀去砍丁新。请法庭看在我年轻,比较容易冲动,又积极赔偿受害人的表现上,对我从轻处罚,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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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经过这一轮的法庭辩论,控辩双方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权。
被告人贾浩有何要向法庭陈述?
贾:尊敬的审判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通过本次庭审,使我认识到违法犯罪给被害人、家庭、社会所带来的危害,同时也给自己的人生抹上了污点,我一定吸取这次教训,做一名守法的公诉人民。
审判长:被告人吴然有何要向法庭陈述?
吴:希望从轻处罚。
审判长: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将三被告人带下法庭。(敲法锤)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退庭后)请大家坐下。
(合议庭评议)
书记员:休庭时间到,请审判长、审判人员入庭。
审判长:将三被告人带上法庭。
(敲锤)现在继续开庭,下面宣布合议庭评议结果。
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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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浩、吴然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贾浩、吴然无视法纪,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贾浩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贾浩归案后能认罪悔罪,而且学校、家庭都愿意对其进行帮教,依法对贾浩可适用缓刑。
审判长:下面法庭进行宣判
书记员:(法庭人员起立)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吴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砍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被告人听清楚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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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庭审结束后,请被告人到书记员处对庭审笔录进行核实和签字
将三被告人带下法庭。现在闭庭!(敲锤)
(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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